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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法院跟古代法院相比,其突出的变化应该是其政治功能的呈现。传统的法院主要是一种“事务型”的国家机关,其功能范围仅局限在“案件”的范围。而近代法院则逐渐从国家事务的后台走向了前台——通过裁判来判断政治行为的合宪(法)与否,并形成公共政策以影响社会发展的进程。现代法院必须具备公共政策的形成功能。本文是通过米兰达规则的在美国的实践与发展,通过三个不同时期的案例,以美国不同的时代法院(沃伦法院、伯格法院、伦奎斯特法院)发展为主线,用实证的方法分析了法院的公共政策形成功能对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并通过这种实证分析,论证了法院公共政策形成功能的理论基础,包括法院政治功能的重要性、实现要件等,最后论述了中国法院的公共政策形成功能的缺失及其解决机制。 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米兰达规则的产生,及其产生的社会背景。米兰达规则的产生源于米兰达强奸案,这个案件发生的时间是沃伦法院时期。沃伦法院以激进的自由主义为代表,法律应当体现公平与正义,每个公民都应当享有平等的宪法权利。沃伦法院对米兰达规则的确立对整个美国社会50年代到60年代的民权运动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第二部分是米兰达规则在美国的实践与发展。在这部分,笔者通过了三个具体的案例,分析了在不同的社会背景下,联邦最高法院对同一条原则的不同对待,形成了新的不同的公共政策,对美国社会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 第一个案例是1971年哈里斯诉纽约案。当时美国正处于伯格法院时期。七十年代,伯格法院虽然逐步滑向保守,但并没有完全推翻沃伦法院建立的原则。在公民权利上处于犹豫不决的阶段,因此,对米兰达规则做了折衷的修正。而当时美国社会处于尼克松政府时期,联邦最高法院在判决上的“中庸路线”也正好对整个社会的保守主义思想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第二个案例是1986年宾夕法尼亚州诉莫里兹案。当时美国正处于伦奎斯特法院时期。伦奎斯特法院的特点是司法保守主义。这与当时里根政府极度保守的对内政策也有关系。伦奎斯特法院对米兰达规则的再一次限制性解释对整个社会偏向社会秩序优先的公共政策形成起到了推动作用。 第三个案例发生在“9.11”事件以后:2003年查沃兹诉马蒂尼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