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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借丰富的历史资料和研究的既有成果,以宪法的人权保护为切入点,将国内与国外,历史与现实,理论与实践状况加以综合研究,在人权保障的国际大背景下,充分论述了我国公民宪法权利维度内的刑法谦抑精神暨公民刑法权利保障的理念与前提,制约与实现等问题,以期对我国刑事被追诉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权利的研究有所启示。笔者认为,当下无论是普通民众还是国家立法者,都或多或少地有重刑主义观念,人们在某种程度上夸大了刑法的功利价值,对刑法寄予过高的期望,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就成了打击犯罪的牺牲品。重刑主义是与人权保护根本背离的,它会导致对犯罪问题的非理性思考和在司法中侵犯公民的权利。如果将这个问题提升到宪法高度来理解,以人权保护作为刑法的立法理念之一,那么我们会得出刑法需要具备自我抑制、自我收缩的品性的结论,这即是刑法的谦抑精神。本文在认真考察刑法谦抑精神的历史发展和新旧派关于刑法谦抑精神基本蕴涵的分析之后,就中西方国家刑事立法与司法中刑法保护功能与保障功能的动态平衡状态提出了若干见解,运用推理分析与逻辑判断,对刑法谦抑精神的理论基础及实践运作加以对比,综合概括出刑法谦抑的张力性,提出对我国刑法学理论进行合理化改造的可能路径。就刑法而言,无论是总则还是分则、犯罪还是刑罚,都可以找到刑法谦抑精神的踪影,这决定了此一论题的庞大。本文仅从宪法中人权保护的角度对刑法谦抑精神作一些肤浅阐释,以期引起学界的关注和引导国民将刑法谦抑精神做为一种最终的普遍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