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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年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提出了“突出普遍价值”,却并未对这一概念的内涵加以界定,质疑即由此而起——其焦点集中于“突出”与“普遍”这对相反的范畴上——按照经验层面的理解,越是突出的,就越特殊,于是也就越不普遍。相较于“突出性”这一诉诸感官的经验结论,“普遍性”显然无法仅凭简单的归纳或推衍直接得出。因此,就必须从事实与逻辑两个层面加以证明:既要回答遗产价值是如何走向普遍的,又要回答遗产价值为什么是普遍的。鉴于已有研究多专注于对72年之后的各种国际保护文件或具体实践案例的分析与归纳,且任何概念与意涵结构的演变动因都内隐于最初的源流之中,故要回答第一个问题,就必须从价值视角出发,梳理72年之前的遗产保护运动发展史,以探寻遗产价值普遍化的历史路径——这一路径先后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19世纪30年代至20世纪30年代,人们对遗产价值普遍性的认识藉由“岁月价值”超越了时间的维度;20世纪30年代至50年代,后意大利学派通过使遗产价值“人化”来抵抗蔓延于保护领域的科学主义,并奠定了现代保护理论的价值基调;20世纪50至70年代,随着保护运动的全球化,遗产价值显现出泛地域化色彩,并最终走向多元化与主体化。由此可见,遗产价值普遍化进程以超时间性为开端,之后分别沿着两条路线前进:一条是经过“泛地域性”达到“多元性”的外化路线;另一条则是通过“人化”实现“主体化”的内化路线。最终,两条路线将合而为一,共同臻于遗产价值普遍性的最高的、也是最纯粹的形式——在逻辑范畴上的普遍性。另一方面,遗产价值的逻辑内涵先后经历了感官价值、生命价值、精神价值及神圣价值等不同的构造阶段,最终呈现出由自我确证为指向的工具价值和以主体性为依归的内在价值所共同组成的价值结构。因此,遗产价值的“普遍性”筑基于人的主体性价值,而“突出性”则取决于自我确证这一功能的充实程度,实为一体两面的辩证关系。事实与逻辑共同指向了遗产价值的最后归宿——能够于现代性的沉沦之中拯救人类精神世界的普遍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