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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制度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至关重要,双层股权结构设计使得大小股东之间代理成本问题严重,双层股权结构因而存在着诸多弊端。市场机制和监管机制可以减少或消解代理成本问题代理的负面影响,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现有的解决机制,发现相关机制存在不足不能完全弥补该结构的内生缺陷。我国市场具备一定对双层股权结构公司正确估值的能力,但是投资者总体专业程度不高,新股定价机制存在不足,市场不能对双层股权结构公司完全定价,需要通过监管规则消解双层股权结构的代理成本问题。而现行规则存在着诸多不足,包括:信息披露过于笼统、特别表决权股持有人资格规定不合理、回归“一股一权”的表决事项范围不合理、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监督作用失灵、“日落条款”缺少针对失信控制股东失信的处理、投资者保护机构相关规则存在空白、诉讼费用承担规则不利于支持股东提起诉讼。因此针对现行规则解决代理成本问题上的不足,本文对相关规则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包括明确特别表决权股持有人资格与绩效标准、增设类别表决制度与拓宽异议股东股份回购情形、增设剥夺违反失信股东的特别表决权持有资格的规则、增加差异化表决权安排信息披露的形式要求与风险提示、赋予监事会和独立董事更多监督权、具体化投资者保护机构参与代表人诉讼相关规则与完善股东诉讼的诉讼费用承担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