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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的解决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面临的难题。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包括诉讼与ADR两个方面。诉讼与ADR机制在医疗纠纷的解决过程中各有利弊。诉讼对于保护医患双方的权利有着不可代替的制度价值,但是,诉讼机制也给医患双方及整个社会带来了诸多不利影响。ADR机制虽有许多优势,但是,由于没有强有力的监督与制约机制,ADR的运用也受到了一定的限制。本文以医疗纠纷解决机制作为研究对象,以完善我国医疗纠纷解决机制作为研究目的,运用比较学的方法,对两大法系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进行比较与评价,并对我国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历史与现状进行了分析,最后,借鉴国外的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完善我国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基本原则与具体构思。除前言与结论外,全文分为四章。第一章为医疗纠纷解决的基础原理。首先分析了我国医疗纠纷的现状及成因。其次,对医疗纠纷解决机制——诉讼与ADR方式的利弊进行了分析。诉讼机制的昂贵及程序刚性非常不利于医疗纠纷的解决。ADR的低成本,快速及专家意见制度给医疗纠纷的解决带来诸多的便利。最后分析了我们国家目前医疗纠纷处理的特点,表现为经济赔偿性、权利义务的争议性、以及司法途径的扩大化趋势。第二章为两大法系医疗纠纷解决机制之比较。选取了英美法系中的美国和英国以及大陆法系中法国和德国作为研究对象。除了美国曾经对诉讼持支持态度外,其余三个国家对医疗纠纷的诉讼途径都持不支持的态度。美国目前也正在对医疗纠纷解决机制进行改革,逐渐采用非诉讼或使诉讼更合理的方式来解决医疗纠纷。由此提示,医疗纠纷的解决机制与法系的差别没有明显的相关性。当然,最终的趋势都是朝着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方向发展,这对我们国家的医疗纠纷解决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第三章为我国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历史与现状。《办法》时期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主要包括以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处理作为前置程序的医疗事故诉讼机制,以及以经济赔偿为由的直接起诉制度。行政处理在《办法》时期的医疗纠纷解决中占有重要地位,但是行政处理制度存在诸多弊端。《条例》时期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是以直接起诉和法律优先制度为特征,并以少数ADR机制为补充的混合解决机制。诉讼处于主导地位,ADR处于尝试和探索阶段。诉讼机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民法通则》赔偿标准的过多适用以及司法鉴定的增加给医疗服务领域及社会带来诸多的负面影响。医院为了回避医疗事故的行政责任,导致了协商机制的部分扭曲。第四章为我国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重构设想。首先,探讨了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价值取向:健康保障性,成本效益性,公平正义性。其次,提出了医疗纠纷解决机制设计的七大原则:损伤预防原则;医患利益平等原则;专家优先制度与外行人制度相结合的原则;ADR优先与诉讼相结合的原则;对医生的惩罚性与对医生的教育性相结合的原则;社会成本和私人成本与社会收益和私人收益综合考虑的原则,以及诉讼现实与ADR现实相结合的原则,并对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构架提出了具体的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