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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行政诉讼中,法院对于行政行为通常只审查其合法性问题,特殊情形下通过认定行政行为“滥用职权”和“显失公正”来评价其合理性问题。随着行政权力的行使在社会生活领域的逐渐深入,行政权力的范围几乎覆盖到公民生活的各个方面。立法层面上行政法律规范对行政权力的规制不可能面面俱到,而实际的行政活动所遇到的情况又是全然不同,因此授予行政机关广泛而自由的裁量权必不可少。然而权力的行使必然伴随着权力的滥用或是权力的寻租,行政裁量的过程中很可能会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侵害。由于行政行为不合理而引发的行政诉讼越来越多,行政诉讼法传统上只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原则正不断受到现实案件的冲击。正是在这一情形下,新的行政诉讼法修改在有关撤销判决和变更判决的内容中,第一次加入了“明显不当”的表述,突出强调了审查行政行为合理性的重要意义。本文即立足于此,对本次行政诉讼法修改中有关“明显不当”的部分进行了详细的探讨。本文由引言、主体、结语构成。在引言当中笔者通过引入极具社会影响力的唐慧案介绍了选题的背景及意义,并对有关“明显不当”的相关国内外研究状况进行了简要的介绍,阐明了本文在写作当中主要运用的案例分析和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及文章的创新之处。在主体论述当中,笔者通过四个部分来分述有关“明显不当”的具体内容。在第一部分中,笔者首先通过列举分析国内外学者对“明显不当”以及合理性问题的观点,阐明了“明显不当”的概念。其次,笔者从法院实际审查的角度,将“明显不当”进一步划分为形式意义上的明显不当和实质意义上的明显不当,分别论述了各自的内涵及价值。在此基础上,通过对合法性及合理性原则进行学理上的分析,明确了“明显不当”在行政诉讼法上的性质。在第二部分中,笔者将“明显不当”与过往行政诉讼法上有关“滥用职权”以及“显失公正”的内容进行了比较,在分析过往判决存在的缺陷基础上,明确了“明显不当”对合理性审查的积极作用,以及“明显不当”在撤销判决以及变更判决当中的地位和价值。第三、第四部分节则针对的是有关明显不当审查标准在行政诉讼当中如何进行适用的问题。从总体思路来看,首先需要解决明显不当审查标准的适用范围、对合理性原则当中特别是禁止不当联结原则和比例原则的宏观把控问题,以及合理性审查标准证据规则的确立。其次审查的具体内容包括主观要件审查、客观要件审查、程序要件审查三个方面。这其中,主观要件审查主要是探讨对于行政活动中相关因素的考虑,客观要件审查则包括审查规范性文件、行政相对人、行政调查、裁量结果四项。最后在结语中,笔者思考了有关“明显不当”加入行政诉讼法后与行政复议制度之间的关系问题。在探究行政复议制度效果不佳的原因基础上,对未来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进行了展望,以期通过明显不当的审查标准为法院进行合理性审查提供更多的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