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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裁判中法律规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张力,是本文试图直面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就法律文本的理解与解释未必能达成完全一致的看法,由此产生了针对不同法律解释方法的持续的争辩,而其争议的核心即在于何种解释方法能够最大限度地释放法律真意。本文第一章通过对解释学现有方法的梳理,表明面对法律文本,无论是方法论意义上的诸多解释方法,还是本体论意义上的法律诠释学,要么难以自圆其说,要么将法律解释看作一种理想,执着于寻找一种高层次的理论,都难以提供一种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沉迷于规则为中心,试图寻求唯一正确解的法律解释方法注定无法弥合法律规范与事实之间的张力。本文在此背景下提出未完全理论化协议作为一种可能的解决路径去面对该司法裁判之问题。本文第二章主要内容是针对类推推理与未完全理论化协议的具体阐述。在详细阐述未完全理论化协议的含义之前,本文首要关注能够使人们达成未完全理论化协议的类推推理。类推推理的主要任务是以实质性的、低层次的理由来判定两个相似案例之间的相同点。在详细阐述类推推理的行动模式、主要特征后,本文得出结论,即类推推理适合于法律解释不统一,法官法律思维难以高度理论化,而且还必须把一些已判决的案例作为类推的参照点并以此作为裁判依据的法律制度中。之后本文论述了未完全理论化协议的内涵与分类,并罗列其诸多积极作用,列明其在各成文法中的具体体现。在未完全理论化协议下,司法判决的合法性回答采取近乎实用主义的逻辑,以类推为代表的未完全理论化协议,致力于构筑低层次的理论基础,完成与宪法及其他制定法的良好互动,从而达成最广泛的协议。本文第三章主要论述不同学者或其他理论对未完全理论化协议的批评及回应。人们习惯的演绎推理在未完全理论化协议面前受到了威胁,对大前提的不确信导致人们不得不怀疑输出结果的合法性。因此,从规则侧面转向事实侧面,从实用主义的视角出发面向司法判决,或许是值得考虑的路径。同时本文考察德沃金,一个突出的批评者,他相较于实用的未完全理论化协议,追求的是唯一正确解。其主张高度理论化的自我意识在司法活动中至少可以作为一种理想,因而他主张法律解释包含了为使适合的法律尽可能最好的各种努力,法官有义务将现有的法律材料编成一个具有连续性的方案。进而本文通过对司法判决走向规范主义还是实用主义的比较,认为应正确看待未完全理论化协议自身的优点与缺点,理性接受这不完满的现实,选择未完全理论化协议的方案。本文第四章主要内容是未完全理论化协议对我国司法实践的启示。未完全理论化协议是司法裁判的一条主线,也是类推推理行为的一条主线,而我国正在不断完善的案例指导制度,与未完全理论化协议的内在逻辑如出一辙。依据指导案例进行类推,达成同案同判、法律适用统一的司法目标,树立法律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