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盈余管理行为对账税所得差异影响的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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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会计的核算目标是为利益相关者提供决策有用信息,而企业所得税法以课税为目标,导致会计标准与企业所得税法规之间存在明显的差异。但是,会计与企业所得税又是两个密切相关的领域:会计对涉税经济事项进行确认、计量和记录,是准确计算企业所得税不可或缺的条件。同时,世界各国都先后颁布、修订与所得税相关的会计准则,对财务会计、所得税会计进行规范,使得所得税法对会计产生多方面的影响。所以,会计和企业所得税这两个重要领域之间的互动关系就成为一个非常值得研究的问题,企业面对账税之间的差异如何反应同样也很值得探究。目前国外已有一些此类研究,而在我国现有的相关研究绝大多数是采用定性方式,少量的定量研究又基本是建立在2007年以前旧企业所得税制与旧会计准则基础上的,所以在我国现行制度背景下对账税关系进行更为细致深入的研究是非常有价值的。本文尝试在我国新会计准则(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和两税合一后的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颁布,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实施背景下,分析导致上市公司出现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间差异(以下称账税所得差异)的影响因素,探索从上市公司的会计报表资料推算出账税所得差异以及操控性账税所得差异的方法,考察新所得税法实施前后,我国上市公司的账税所得差异呈现出怎样的变化趋势,以及这种变化趋势与公司盈余管理行为的联系。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我国上市公司是否利用及如何利用会计标准与所得税法的差异进行盈余管理,以明确我国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在多大程度上受到所得税的影响。本文的研究结果预期可以验证新所得税法规与企业会计准则协同的意图、反避税意图的实现效果,为企业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互动关系的变化提供一些证据。并求证在未来的法规细化和新法制定中,应如何考虑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规的联动关系,如何规范涉税信息的披露,以达到实现税负公平和提升资本市场效率的双赢结果。笔者在研究中,采用规范分析和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首先对国、内外相关文献进行了回顾,包括盈余管理的所得税成本问题、账税所得差异及其推算方法、盈余管理与操控性账税所得差异的关系几个方面。然后,笔者从制度分析的角度,对世界范围内两种具有代表性的账税关系机制(以德国为代表的税收主导机制和以美国为代表的账税分离机制)进行对比,发现在税收主导机制下,单个公司的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几乎一致,单个公司会计与集团公司会计呈现出“双轨制”的模式;在账税分离机制下,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则完全分离。税收主导机制可以有效抑制企业管理层进行会计造假,但是会计会受税法影响扭曲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真实反映;账税分离机制使会计信息的相关性质量要求得到充分保障,但是也带来了会计信息可靠性下降和监管困难等问题。以我国1992年重大会计改革作为起点,笔者分析了我国账税关系机制的演进过程,将我国账税关系的发展划分为三个阶段:账税整体融合阶段(1992-1997年)、账税过度分离阶段(1998-2006年)和账税适度分离阶段(2007年以后)。明确了新企业所得税法相较于原税法的重大变革之处:内资、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同时,笔者着力探讨新企业所得税改革背景下我国账税关系机制发生的整体变化,通过分析发现,在我国,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内、外两套企业所得税制并存,企业所得税改革又滞后于会计标准的国际趋同过程,导致我国出现明显的账税分离态势;而新税法实施后,内外资企业税制统一了,税法对计税依据的确定标准与会计的收益确认标准趋同,税前费用扣除标准与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日趋缩小,因此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与会计标准又表现出一定程度的协同。基于对新企业所得税改革背景下我国账税关系的分析,笔者设立了如下两个研究假设:企业所得税改革后,上市公司的账税所得差异和操控性账税所得差异均缩小了(假设一)。上市公司通过操控账税所得差异规避其盈余管理的所得税成本;企业所得税改革后,上市公司为其盈余管理行为承担的所得税成本增加了(假设二)。为验证第一个假设是否成立,笔者根据上市公司会计报表资料倒推出其账税所得差异,引入包括营业收入、折旧与摊销、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当期工资费用、财务费用、投资收益、营业外支出在内的八个因素作为解释变量,建立起账税所得差异模型。为了对第二个假设进行验证,笔者又建立起盈余管理-账税所得差异模型,以操控性应计利润度量盈余管理,利用所得税改革变量进行改革前后的对比分析,并通过操控性账税所得差异变量将两个模型联系起来。本文研究表明,新税法实施后,我国上市公司仍旧表现出税前会计利润大于应纳税所得额的整体特点。在我国上市公司中,资产减值损失和投资收益是产生账税所得差异的两个最主要因素,这与制度分析部分预期的情况是一致的。就资产减值损失这一因素来说,所得税法规仅允许企业在税前扣除已计提的坏账准备(按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0.3%)和已计提的商品削价准备(按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0.5%),对于其他的减值准备则要求企业于纳税申报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账税所得差异模型的回归结果显示了这种制度差异的影响,样本公司平均每计提鹄元的资产减值准备,会导致其税前会计利润小于应纳税所得额0.69元。现行税收法规中对于投资资产的处理,要求企业只有在转让或处置投资资产时,才可以将其成本在税前扣除,这导致投资收益成为又一个重要的账税所得差异因素。模型的回归结果显示,样本公司平均每确认一元投资收益,就会导致其税前会计利润大于应纳税所得额0.95元。本文研究还证实,我国的非亏损上市公司确实存在通过操控账税所得差异来规避其盈余管理所得税成本的行为,这些公司为实现满足利益相关者预期、再融资法规要求等目标而有意调高其税前会计利润,同时并没有为其调高的全部会计利润支付所得税。相较于所得税改革前的年份,所得税改革之后我国上市公司整体的账税所得差异缩小了,新企业所得税法与新会计准则协调的意图得到一定程度的实现。同时,由于新法下账税制度间存在的差异有缩小趋势,新税法在降低法定税率的同时又提高了内资企业的税前扣除标准,整体而言此次企业所得税改革对于内资企业来说意味着税负减轻,所以与2008年以前年份比较,在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实施以后,我国上市公司操控性账税所得差异的总体规模有所下降。另一方面,新企业所得税法有意强化的反避税的意图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实现:所得税改革后,上市公司盈余管理行为导致的操控性账税所得差异整体下降了,上市公司为其盈余管理行为承担的所得税成本增加了。最后,笔者针对新税法实施后我国账税关系表现出的适度分离特点,就如何抑制上市公司操控账税所得差异的问题提出了可行的解决方案。一般认为,并轨税前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是最直接的操作方法,但是这种方案会导致投资者难以获取反映企业真实状况的会计信息,也不利于实现会计信息的相关性要求,从而导致资本市场的效率下降。要求企业完全披露其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也是一个可选的方案,但这种做法导致企业的专利技术等商业秘密被泄露。所以,仅要求企业披露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的某些项目是最佳的解决方案。这一方案既可以使投资者不为被管理过的盈余信息所误导,又可以满足企业的保密需要。笔者建议相关部门尽快就涉税信息披露问题制定法规,要求企业在其对外报送的会计资料中,披露报告年度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应纳税所得额、应交所得税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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