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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效力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将对合同当事人乃至第三人产生的法律后果,或者说是法律拘束力。合同效力的分类包括:有效、无效、效力待定、可撤销可变更。合同效力待定是其中一种较为特殊的形态: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存在不足以认定其为无效的瑕疵,致使合同的效力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既可因有追认权的当事人的补正而有效,也可因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的撤销而无效。对效力待定合同的正确认定,不仅直接关系到该合同法律关系的确立与否,也是决定当事人之间不同责任的依据。本文第一部分研究了合同效力的确定,围绕衡量合同效力的五个要素:行为人资格、行为人意思表示、合同内容、合同标的、合同形式进行了分析,确定了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即行为人在订约时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标的确定与可能,并讨论了三种需要特殊要件的合同;第二部分对合同效力效力待定合同的内涵进行了探讨,主要是从法理学的角度对效力待定合同的含义、特征、价值进行分析,提出了效力待定合同的实质是法律为保护相对人的利益并促进交易,因而将此无效合同中有效的部分——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行为抽出,使其作为一个要约而继续有效。在其要约被真正权利人认可后,则成立一个新的有效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制度不仅有利于保护权利人和相对人的利益,尊重双方意愿,还对鼓励交易,扩大社会经济交往发挥了重要作用。此外,为了方便对效力待定合同制度的总体把握,本文对效力待定合同制度中的四个关键性的概念:追认、撤销、催告权、善意取得进行了详细阐释;第三部分详细探究了《合同法》规定的三种效力待定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对三类合同形成的原因、权利人与相对人各自享有的权利的行使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分析;第四部分论证了效力待定合同与表见代理、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的区别,效力待定合同与表见代理的本质区别在于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出现相对人能够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根本原因是因为被代理人的过错导致的;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在于效力待定合同的瑕疵是行为人的缔约能力或处分能力,可撤销合同的瑕疵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效力待定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在于是否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第五部分对《合同法》中关于效力待定合同规定的不足和完善进行了有益的思考,提出了《合同法》51条应规定:在无权处分行为中,如果相对人是善意的,善意相对人可以依照善意取得制度依法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从而使无权处分行为有效等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