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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实行的是劳动力计划配置和统一的工资福利制度,因此,计划经济时期,我国是世界上两性工资差距最小的国家之一。经济体制改革以后,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这一差距明显变大。与此同时,对于性别工资差异的研究也越来越多,但大多是总量研究和均值研究。本文在对2004年中国城镇劳动力市场性别工资差距总体和均值描述的基础上,具体分析了五个分位上的性别工资差距,研究发现各个分位上的性别工资差距不能一概而论,存在较大差别。从总体上看,我国城镇职工收入两级分化严重,缺少收入的中间阶层,收入总差异相当大。城镇劳动力市场上最高收入是最低收入的240倍。性别工资差异比大约为20%,女性收入普遍低于男性。从各个分位上看,在工资收入的各个分位上,男性的工资均高于女性,且高分位上男性小时工资远远高于女性,而在低分位上则大体相当。但性别工资差距并不等于歧视。性别工资差异可能是由于劳动者个人特征差异所致,也可能是由于存在歧视,低估女性的报酬。本文在前人模型基础上估计了2004年城镇劳动力市场上的性别歧视系数和各个分位上歧视的系数,通过理论研究和实证研究,证明了我国劳动力市场上确实存在歧视,且各个分位上的歧视程度不同。个人特征差异仅能解释性别工资总差异的16%,个人特征无法解释的部分高达84%。计算所得的总体歧视系数为0.2146,即歧视程度为21.46%。这个数字低于工资差距中不可解释的部分的比例,说明在工资差距中,既存在歧视,也存在与歧视无关的真正无法解释的部分。1%分位上的歧视系数为0.4304,25%分位上的歧视系数为0.1585,50%分位上的歧视系数为0.1398,75%分位上的歧视系数为0.2208,而99%分位上的歧视系数高达0.5370,说明在我国城镇劳动力市场上性别歧视在两端最严重,收入的最高分位和最低分位,女性待遇被人为压低的可能最大。本文同时检验了受教育程度、年龄、部门所有制类型和职业对性别工资差异的影响,这些影响也随着分位的不同而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