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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当事人申请民事再审程序之所以常因欠缺正当性而多受诟病,从理论上看,源于再审之诉两诉讼标的的混同。如欲摆脱这一困境,必须厘清两个诉讼标的的界限。为此,可以通过对比诉讼标的识别标准各学说之优劣,选择较为有力的新二分支说来承担这一任务。根据该说所提供的识别标准,可以判断出再审之诉的复查阶段和原诉重审阶段,各自诉的声明和事实理由均不相同,由此能够得出再审之诉的诉讼标的为“二元”的结论。二元论对于再审程序正当化的贡献主要体现在两点:一是它将当事人程序参与的时间提前到法院对再审事由存否的裁断阶段;二是它先以独立的诉讼标的解除原生效裁判的既判力保护,再对原已决争议重新审判,从而协调了与既判力理论之间的矛盾。在以上论证的基础上,本文就如何在再审复查阶段建立既符合程序要求,又不至于过分臃肿的诉讼程序机制提出了建议。这就是本文的基本思路。这一思路贯穿在本文的五个部分当中:第一部分:导论。我国当事人申请民事再审制度所面临的矛盾和困境主要集中在申请再审的复查阶段。尽管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申请再审制度作出了一系列有益的改良,但却是不完全、不充分和不彻底的。诉讼标的理论是再审之诉程序正当化研究中必须倚重的工具和不可逾越的枢纽。第二部分:什么是诉讼标的——应当持有怎样的诉讼标的观。在研究再审之诉的诉讼标的之前,应首先对学界既往关于诉讼标的的不同解读进行梳理,以明确诉讼标的的大致轮廓。为此,我们从诉讼标的的概念入手进行探讨,并在分析比较关于诉讼标的识别标准的诸种学说的基础上,采纳较为有力的新二分支说作为进一步论证的基础。第三部分:一元论还是二元论——谁更有利于实现再审之诉的正当化。新二分支说的确立,为在其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再审之诉中诉讼标的构成情况奠定了基础。再审之诉诉讼标的二元论,是指建立在诉讼标的新二分支说基础上的,认为再审之诉具有两个诉讼标的的一种学术观点。所谓“二元”,一是再审复查阶段的诉讼标的,识别标准为请求法院废弃原生效判决的声明和再审事由;二是对原争议重审阶段的诉讼标的,它与原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以二元论为基础来规范再审之诉,具有明显的优势。第四部分:一阶结构还是二阶结构——如何以诉讼标的二元论建构再审之诉制度。我国再审之诉是实际上的“一阶结构”,当事人要求废弃原生效判决的声明并没有“享受”到一个诉讼标的应有的诉讼程序待遇,当事人的诉权并没有得到审判权应有的尊重。要建立真正“二阶结构”的再审之诉,必须对现有再审机制进行改革。相应的改革措施有三:一是合理调整法院立案庭的职责范围,剥离再审复查职能;二是将再审复查阶段独立,设置独立的再审复查庭;三是改革审判监督庭,设立独立的民事再审审判庭。第五部分: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