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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十年来,互联网作为人们常用的通讯工具,便捷了人们的生活。人们在互联网中受益匪浅。不可避免的,同时形成了网络犯罪。网络盗窃犯罪,是传统犯罪在网络中形式之一。网络盗窃犯罪的滋生,消极影响很大,对于网络甚至国家可能造成造成很大的伤害。基于此,本文以“孟某、何某网络盗窃案”为例,探讨了网络盗窃犯罪认定过程中的疑难问题,主要包括:虚拟财产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关于虚拟财产盗窃数额的认定和电子证据的效力问题。分析了犯罪根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防范建议。 本文对于网络盗窃犯罪的根源讨论的思维逻辑是按照下列方式展开的。一是从主观方面进行分析,犯罪主体最为犯罪的重中之重,势必要重点关注;二是从客观方面进行分析,虽然主体是犯罪形成的主要原因,然而我们社会网络系统的不完善和我们立法、执法的疏漏,都为网络犯罪的滋生提供了必要的客观条件,同样值得我们研究。 本文针对网络犯罪的防范建议,是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的。首先是针对犯罪主观方面,加强网民的安全防范意识;其次从客观方面,希望能够通过我们互联网的防盗、反犯罪的软件的开发和专项管理,为互联网创造一个更安全的平台;再次是针对立法执法机构甚至体系提出建议,完善互联网犯罪立法执法,从强制性的方面维护社会治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