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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是维护股东利益最核心、最基础性的权利,同时围绕股东知情权所引发的纠纷也是现实中公司与股东矛盾冲突最为集中的利益交叉区。中国公司法明确赋予股东以知情权,但部分细则规定存有立法留白,如“不正当目的”、“会计账薄”等,几次司法解释又都回避了这些问题,为实践中司法裁判和法律实务中股东知情权的纠纷困境埋下了伏笔。同时,股东知情权的细则研究也是公司法理论和实务研究的热点。笔者认为,结合中国的现实国情和公司法律实务经验,明确股东知情权的相关基本概念、查阅范围及其行使方式,对于完善公司法律制度,指导公司行为和股东正确行使权利,构建公司与股东间的和谐、健康的关系,促进中国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具有重要意义。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将“李淑君等人诉佳德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作为指导性案例予以公布。该案的争议焦点涉及股东知情权的细则适用上的几个重要问题,对于指导股东知情权的司法裁判和实务操作具有重要示范指导价值。本文以此案为论述话题,通过逐一分析案例的争议焦点,介绍相关争议涉及的理论的发展前沿和相关实务操作经验,探索股东知情权的权利边界和正当行使方式,如不正当目的的规范含义及判断标准、查阅权的范围等,并进而提出完善股东知情权的建议。除去内容摘要和引言,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案情简介和争议焦点归纳。本部分通过简要回顾案情,描述争议焦点的演进过程,进而归纳出本案的争议焦点。第二部分为本案争议焦点评析。本部分通过描述本案的争议焦点的形成,联系争议焦点的相关理论研究发展,进而对本案股东知情权纠纷中争议焦点,即股东知情权的查阅范围和行使方式、不正当目的的规范含义及判断标准、知情权诉讼的前置条件进行了评析。第三部分为本案结论和本案启示。本部分首先综述案件争议得出笔者对于本案结论的观点,进而结合前文关于股东知情权相关理论发展的论述,从明确股东知情权的查阅范围、允许代理查阅、不正当目的的规范含义及判断标准、引入检查人制度、建立诉前调查令制度几个方面,提出了关于如何完善股东知情权制度和规范股东知情权的行使方式的一系列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