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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代孕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现实生活中对代孕需求的逐步增加,根据中国人口协会发布的《中国不孕不育现状调研报告》显示,目前我国每年通过“代孕黑市”出生的孩子超过1万名。在面对如此之多的代孕子女时,我国现行的代孕制度是否能够切实维护好代孕子女的监护权,以及法院在审理代孕子女监护权案件时是否会出现裁判不一的情形。带着上述思考,笔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互联网进行案例检索,检索到符合研究的案例共两件。本文的写作建立在对案例进行梳理和总结的基础之上,通过对案例材料的挖掘笔者发现法院在代孕子女监护权案件的判决上存在不同,进一步研究之后总结出了代孕子女监护权裁判不同的背后是法院之间对代孕的合法性、拟制血亲的认定、代孕子女亲子关系的认定、代孕协议的有效性这四个方面观点不一致。为了厘清上述四个争议焦点,笔者对其分别进行了理论上的搭建并以此为基础,提出了笔者自己的观点即代孕应当禁止、委托代孕方与代孕子女之间形成一种新的拟制血亲、分娩者为代孕子女法律上的母亲、代孕协议无效。并横向比较了德国、法国、英国等国家的代孕制度,笔者认为造成我国代孕子女监护权裁判不一的原因之一是我国没有在狭义的法律中规定禁止代孕,从而造成在司法实践中湖南省常德鼎城区法院就认为法律没有规定禁止代孕,因此代孕合法并据此将代孕子女的监护权判给了委托代孕方。而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认为代孕非法,最终没有将代孕子女的监护权判给委托代孕方。所以在代孕制度完善方面,笔者认为应当借鉴国外的立法例,在我国狭义的法律中规定禁止代孕。在对代孕制度提出完善建议后,笔者认为最重要的是解决现行代孕制度背景下通过代孕出生的子女的监护权,因此提出了代孕的合法性不应影响监护权裁判、代孕者为代孕子女法律上的母亲、考虑代孕子女利益确定监护权归属、代孕协议区别于普通民事协议四点司法实践上的建议,在法院审理同类型案件时能够更加合理的维护代孕子女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