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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规制一直是行政法学界关注的重点,而对规制方式关注更多的是外部监督和事后监督,如附带性审查和备案审查。随着法治政府建设推进的深入,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制度逐渐被关注,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规制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和角度。从程序上来看,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制度是一种事前的内部监督程序,是行政体系内的自我规制,不符合西方法学界备受推崇的程序正义。但跳出程序正义的框架来看,正是因为是行政体系内部的自我规制,规制的触角才得以从事后监督延伸到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之中,从而实现在源头上对其实现法律的规制。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制度的生命亦是如此。相比于英美国家以外部程序建构为重心的行政程序,中国的法律传统和现实则更重视内部程序的监控,内部程序的发挥可以视为法治建设的一种本土资源,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制度应为其典型代表。本文除了绪论,分为四个部分展开研究。首先,通过对行政自我规制理论、行政过程理论及行政责任理论的阐述,证明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制度在行政法学体系内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通过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一并审查制度的比较分析,显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制度在实践中具有的独特优势。其次,对现行31个省级政府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章以及21个省级政府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制度文件的实证分析,总结了分析样本中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制度的构成要素。结合目前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制度的运行实际,分析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执行现状。再次,系统分析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对于问题的分析主要从规则层面和执行层面进行展开。在规则层面主要存在规章及文件对合法性审核没有体系规定、审核范围不明确、审核标准不统一、审核程序不规范、审核责任不具体等问题。在执行层面主要存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与重大行政决策审查交叉、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范围与公平竞争审查范围部分重合等问题。通过对问题的分析,找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制度尚不完善的原因主要有缺乏体系化理论的指引、制度构成要素规则化不充分、与其他审查制度衔接不顺畅、社会民众参与权保障不充分。最后,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制度的完善从优化制度要素和推进合法性审核的实践两方面提出了具体的建议。从明确审核范围、统一审核标准、规范审核程序、细化责任追究和推进审核专项立法等五个方面对审核制度要素进行优化。从公众参与、配备专业审核人员及与其他审核制度有效衔接三个方面对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实践提出了具体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