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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审查监督是指代议机关对各级政府的预算编制、审批、执行等活动的合法性与有效性进行审查和监督,是代议机关的核心权能之一。可以说,预算审查监督制度在规范政府财政管理,贯彻落实预算民主方面具有重要价值。预算审查监督的过程是代表民意的议会和政府之间博弈的过程,二者之间的良性互动,既保证了公共意志得到充分尊重,又有利于合理配置稀缺公共资源,在根本上维护公民的财政权不受侵犯。随着公民法律意识不断深入,民主的呼声愈加高涨,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巩固。然而,虽说对于预算审查监督的完善一贯为社会所重视,但是其收效甚微,我们清醒的认识到无论从深度还是广度上来讲,各级人大对政府的监督都有很多不足之处。要真正实现“参与式”预算尚有很长一段路要走,首要任务就是进行制度创新。本文首先肯定了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制度的合宪合理性,论述了制度存在的现状。然后着眼于预算审查监督定义的法律界定,介绍了制度主体、内容与程序,形成我国预算审查监督制度的整体性概念。同时归纳出我国制度独有的特点,即集中审查制、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并存和高度民主性。进一步分析了我国预算审查制度的宪政基础,从基本人权原则、人民主权原则、法治原则与权力制约原则四个方面进行详细说明。其次,从预算审查监督的法律、主体、体制、内容、程序五个方面入手,分析了现阶段制度预算审查监督方面的不足与缺陷:预算审查监督法律法规不健全,缺乏法律制度的支持与保障;预算审查的法律后果与补救措施不明确;人大代表群体专业水平不高,对于预算草案的审查能力不强;审查监督权的消极行使,监督难以行之有效;预算审查监督内容编制过于模糊不详实,缺乏具体性;人大预算审查监督权限模糊,是否享有修改权尚未明确;审查监督重点集中于预算,忽略执行过程中的监督以及决算问题;人大在预算审查监督中不具有实质权威,与党委关系难以理顺;预算审查监督组织级别低,预算编制监督主体同一,监督无力沦为形式化;预算审查程序的时间过短,编制不合理,难以维护预算审查监督活动的严肃性;预算审查监督过程中程序缺失,表决方式单一无法实现预算审议目的;预算信息被神秘化,缺少公开与透明。再次,在维系现有基本政治框架不变的情况下,从已分析的问题对应入手,通过援引我国部分地区的先进成果和发达国家的成熟做法,提出完善我国预算审查监督制度的建议。取人之长,补己之短,借鉴优秀经验,吸取失败教训,对完善我国预算审查监督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因为无论各国民选议会采取哪种形式,在对政府权力的制约、公众意识的体现、预算审查监督制度的实践上都从未停止。在鲜明对比中不断完善我国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制度的规范性和高效性,提出了强化人大预算审查监督权的建议:完善人大预算审议监督法律法规,健全法律制度;明晰预算审议的法律后果,规范应急补救措施;建立一个高水平专业化的人大代表群体,设置专门机关辅助;人大把好预算审议关,积极行使监督权;明确预算编制内容,规范格式与程序;赋予人大法定预算草案修改权,维护预算审查权威;改综合审批为分项审批,丰富预算审批方式;加大预算执行约束力,完善问责制度;构建明确化、合理化的人大与党委的关系;完善人大在预算监督过程中的组织能力;延长预算审议时间,进行合理编制;切实做到预算信息公开,强化预算透明度;丰富表决方式,预算审查过程中引入辩论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