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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保险中碰撞责任条款是船舶保险中一项很特殊的合同条款,相比较海上保险,其出现的时间要晚的多,直到19世纪Devaux v.Salvador一案的出现才导致碰撞责任条款加入船舶保险单中。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将碰撞责任作为保险条款列入保险单中的国家,随后越来越多的国家将此条款加入到船舶保险单中。我国人保86年版中对碰撞责任也有比较明确的规定,在随后09年版人保进行了修改,但关于碰撞责任条款部分两个不同的版本并没有做出更多的修改,这使得原本存在于人保86年版之下的有关碰撞责任条款部分的问题在09年版下并没有得到解决,因此本文将主要针对人保09年版保险单的主要问题逐一进行论述,并提出自己的修改建议。本文主要针对四个问题对我国人保09年船舶保险条款进行了分析:
一、船舶的定义。船舶是海商法的基础,但是各国对“船舶”的定义都是不一样的,本文将讨论不同国家的不同标准,同时对我国人保09年船舶保险条款中关于船舶的范围的规定进行分析。
二、船舶保险承保的碰撞责任中的船舶碰撞是否包括间接碰撞。针对这一问题,本文从碰撞构成、国际碰撞公约的规定及引用我国两个著名的同案不同判的案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三、碰撞责任条款的承保范围关于3/4碰撞责任条款问题。本文通过该条款出现的原因及发展和我国对条款的规定进行论述。
四、单一责任原则与交叉责任原则。作为碰撞责任出现后的计算船舶责任时的两个原则,本文从两个原则之间的关系及适用不同的原则导致的差异两个方面以案例的形式进行分析。
我国人保条款作为海上船舶保险标准格式条款,对指导我国海上船舶保险业务有很大的作用,但现行的船舶保险条款因为其规定的不合理和不完善,使得实践中的操作出现类似于同一案件不同判决等许多问题。希望通过对这些问题的分析对构建完善的碰撞责任条款有所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