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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功能是为各类企业提供直接融资的渠道,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但是,我国资本市场实践中长期存在直接融资方式单一而且融资条件过高的问题,实践中导致了融资结构失衡、上市公司资源流失、非法金融活动蔓延等问题,直接威胁了我国资本市场的地位,导致了金融风险。2006年新两法实施,其中一个重要修订内容就是明确了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的界限,规定了向特定对象的公开发行,从而构建了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制度,为中小企业提供了便捷的融资渠道,增加了我国资本市场的广度和深度。落实新两法关于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规定,首先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监管制度,设定合理的监管目标,并通过监管行为保障目标的实现。本文希望通过对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监管目标及其实现的探讨,为建立我国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制度提供一些帮助。非上市公众公司是指公开发行或股东人数超过200人但其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主动成为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方式,即公司出于融资的目的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即本文讨论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发行行为。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发行具有发行对象特定性和发行方式非限定性的特征。长期以来,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处于监管真空状态,不仅限制了金融市场的发展,而且导致非法发行行为频繁发生,形成了一定的金融风险。本文认为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发行作为证券一级市场的一部分,既具有金融市场先天具有的信息不对称等特征,需要进行监管,同时因为市场参与主体的特定性,监管权力必须适当,不能过度。因此,对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发行行为实施监管即有必要性,也要注意适度性。为适当、合理的行使证券监管权力,充分发挥市场功能进行资源配置,本文认为应当将以“披露监管”方式保护投资者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监管的目标,建立健全合理的发行监管制度,在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发行监管过程中采取“注册制”的监管方式,从主体合法性、信息披露全面性以及发行对象的特定性等方面进行审核,并明确特定对象的条件及范围、特定对象数量的计算规则以及对特定对象是否适格的证明责任。为保障发行监管目标的实现,除发行审核监管外,还需要建立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名册制度、股票发行方式监管制度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转售限制制度等辅助监管制度,以便确保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发行监管目标的实现。本文的主体结构安排如下:一、绪论。该部分主要介绍论文的研究缘起、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国内外的研究情况、研究方法等。二、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发行监管问题的提出。该部分主要是对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发行监管研究中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及其股票发行和监管的概念进行界定,对目前监管的现状及问题进行总结,并探讨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的必要性和适度性。三、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发行监管目标。该部分主要是在总结分析国际证监会组织以及各国股票发行监管目标的基础上,结合监管的适度性和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发行的特点,探讨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发行监管的目标,认为发行监管的目标仅限于通过强制披露信息的方式对投资者进行保护。四、发行审核监管制度。该部分主要是比较注册制和核准制的差异,认为应该在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发行审核中推行注册制,总结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并对发行审核监管中的特定对象制度进行专题研究,主要是借鉴美国以及我国台湾的相关规定研究特定对象的范围、特定对象数量的计算以及证明责任承担的问题。五、辅助监管制度。该部分主要是针对发行过程中的股东名册、股票发行方式、转售等提出的监管要求,认为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需进行统一的存管;股票采取公开方式发行的,需要保荐和承销,非公开方式发行不强制要求保荐和承销;对股票发行后进行转售限制。六、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发行监管的完善。该部分主要是针对我国立法现状,就本文讨论的问题提出一些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