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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制度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其源于罗马法的“监护与保佐”,后为众多国家民事立法所吸收和改造,成为民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以弥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能力的不足。2017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对以往的监护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明确了监护制度的基本思路,即以家庭监护为基础,以社会监护为补充,以国家监护为保障;确立了新的监护理念,即最大限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并正式确立了成年人监护制度。虽然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提出,具有历史性意义,但是《民法总则》对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规定过于简略,操作性不强,容易造成司法适用的不统一。本文主要从我国成年人监护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为入手,借鉴域外立法的先进经验,探讨司法实务中成年人监护合同的效力认定和变更解除、成年人监护关系成立的认定、成年人监护权的行使与限制等,为司法机关处理相关案件提供一些有益的建议。除绪论和结语外,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对成年人监护的概念、特点、性质、内容、意义等的阐述,勾勒出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总体情况,继而提出成年人监护在司法中存在的问题,为下文深入研究和解决这些问题埋下伏笔。第二部分:从成年监护制度的核心内容——成年人监护合同入手,考察成年人监护合同的效力认定、变更解除问题,从司法机关的角度思考如何处理这些争议。第三部分:围绕成年人监护合同建立起来的成年人监护关系,探讨司法实务中成年人监护关系成立的条件和程序,建议成年人监护关系的启动必须以司法机关的认定和审查为前提,以更好地保护被监护人的权益。第四部分:成年人监护程序启动后,为了预防监护人恣意行使监护权,必须明确监护权行使的原则和方式,对监护权的行使加以限制。同时,研究利害关系人在成年人监护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履行的义务、承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