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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与绑架罪有关的理论和实务问题进行了系统的阐述,文章分上下两篇,共由六部分组成,其中前三部分构成本文的上篇,即绑架罪的基本理论问题,后三部分形成本文的下篇,即绑架罪的司法认定。 第一部分,绑架罪罪名的设定。本部分阐述了绑架犯罪罪名的立法演变、理论界关于本罪罪名的主要争议观点及理由,最后,以犯罪构成的理论为依托,结合罪名自身功能的要求、司法实务的需要,同时借鉴国外部分刑法典的立法经验,对上述争议予以评述,并进一步提出了将绑架犯罪所属的刑法第239条分设三罪的必要性、科学性、合理性。 第二部分,绑架罪的犯罪构成。本部分分别阐述了绑架罪的客体特征、对象范围、客观行为特征、主观内容及其认定,以及主体特征,并依据相关理论,结合司法实践,对上述问题在理论界及实务中存在的争议进行了分析、评述。 第三部分,绑架罪的法定刑。本部分首先对绑架罪法定刑的立法规定进行评价,指出现有立法规定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本罪法定刑设置的几点建议;其次,将立法规定与司法实务相结合,运用相关的刑法理论,阐述了本罪两死刑适用情节的应有内涵。 第四部分,对绑架罪既遂、未遂、中止的认定。本部分在前文关于绑架罪客观行为特征论述的基础上,对理论界及实务中争议较多的本罪既遂、未遂形态的标准,犯罪中止成立的时间及相关问题进行了评析和论述。 第五部分,与绑架罪有关的罪数形态问题。本部分阐述了绑架罪立法规定涉及的罪数问题,并归纳出司法实务中常见的与罪数问题有关的六种案件类型,分别提出每种情形下罪数的认定原则。 第六部分,绑架罪中的共同犯罪问题。本部分集中归纳并论述了绑架罪在司法实务中与共同犯罪的认定有关的四个焦点问题:1、绑架罪中成立共同犯罪的时间界点;2、绑架共同犯罪中的认识错误;3、绑架共同犯罪中,对个别共犯人犯罪中止的认定;4、绑架犯罪中,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