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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简称“两法衔接”)最早源于2001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专项行动中,意在就市场监管中的涉罪案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间的相互配合,加大对破坏市场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随着十余年来该项工作机制的不断推行与深入,其任务目标逐渐转向打击犯罪与防治“以罚代刑”并重,这与经济法理论同时纠正“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的基本理念相契合,本文即尝试以经济法理论为研究工具,重新审视“两法衔接”的理论基础和各项规章制度。本文除绪论和结语之外共分五章:第一章“两法衔接”的历史沿革与概念界定。本章的任务是界定研究对象。首先,回顾“两法衔接”的三个不同发展阶段,归纳在这三个不同演化阶段的特征,为总体上界定“两法衔接”的概念奠定基础。其次,提出“两法衔接”的定义,即“行政执法机关在履行市场监管职能时,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政违法案件与刑事立案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确保涉嫌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的行为以及行政执法人员自身涉嫌以罚代刑、有案不移等渎职犯罪的行为依法接受司法审查的一系列协作程序的总称”,“经济性”、“边界性”、“程序性”是此概念的特有内涵。第二章“两法衔接”的产生原因。违法行为“发现者”与“处理者”之间的不一致是“两法衔接”产生的前提条件,而我国实行的违法行为“二元追诉”格局是“两法衔接”的催生诱因。从根本上来说,由于移送涉罪案件是行政机关针对市场违法行为的国家干预,这一干预行为包含对违法行为的定性判断,属于司法范畴。由于行政机关独享违法行为的定性判断权,导致监督制约不足,因而移送案件这一国家干预行为必然出现背离预设目标的政府失灵。第三章“两法衔接”的目的与意义。“市场失灵”责任与“政府失灵”责任具有内在的关联性,“两法衔接”的目的在于落实经济法的二元责任,主要侧重于提高二元责任的确定性与及时性。市场秩序既包括市场主体的交易秩序,也包括行政机关的监管秩序,统一于社会整体利益。“两法衔接”就是要把市场交易秩序和行政监管秩序纳入社会利益之下,这也能够为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与渎职罪的分类提供新的视角。第四章“两法衔接”的具体设计。该章相当于将经济法引入“两法衔接”后分论层面的讨论,主要侧重于实践问题的解决。第一,行政监管机关可以行使违法行为定性权,但是必须接受监督制约。第二,监督制约的前提是信息共享,必须着力构建执法信息共享机制。第三,共享信息的最有效利用方式是落实二元责任,只有检察机关能够胜任这一任务。检察机关可以成为牵头机关,但也应当区分“两法衔接”的不同建设阶段。第四,案件移送过程中,行政执法机关与监督机关意见不一致时,应当由后者履行最终决定权。最后,在相关配套制度方面,要完善立案监督制度、加大对违法不移送案件的刑事责任追究力度,唯有如此才能凸显“两法衔接”作为制度创新的实质意义。第五章立法建议。“两法衔接”的立法形式还是表现为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会的签文件,未来宜上升为法律形式,但行政刑法的立法方式并不可取。在立法宗旨上,“两法衔接”应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为宗旨,促进市场监管机构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两法衔接”应当遵循法治思路,打击破坏市场秩序犯罪与惩治渎职犯罪并重,谨慎适用行政处罚。在制度建设上着重于信息共享、定性判断和责任追究三个方面。为实现这一目的,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是最为紧要的硬件保障,考核评价体系也应作出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