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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主体界定的标准问题是劳动法上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从世界范围来看,在此问题上,英美法系国家主要采取“控制说”,大陆法系国家主要采取“从属说”。我国《劳动法》在主体范围的调整上采取了概括加列举的方式限定为用人单位和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我国劳动法上的劳动者也就限定为和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人。这种方式的弊端在我国刚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市场化初期并不明显。随着我国市场化进程的加快以及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劳动者阶层已经形成,并且整个社会的劳动者阶层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状态。其中既有弱势地位的普通劳动者如一般工人甚至半失业的劳动者,也有处于相对强势地位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更多劳动形式的劳动者如律师、会计师、运动员等。由于我国劳动法在调整范围上的概括化处理以及劳动法颁布后的执法不严等种种问题,广大普通劳动者往往处于被侵害的地位,与此同时,由于强势劳工的相对较强的社会和经济地位,使得他们的合法权益一般不容易被侵犯,即使他们的合法权益遭到了侵害,他们的维法成本也相对低廉。按照现行《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于社会较高地位的强势劳工同样适用劳动法的调整机制,因而也同样受到劳动法的倾斜保护。如此以来,我国的劳动法在调整的主体上将会出现强者愈强,弱者愈弱的局面,使劳动法出现一种“贵族化”倾向,这同劳动法是对弱势劳动者倾斜保护法的本质目的是背道而驰的。同时,也会导致《劳动法》同《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矛盾和冲突,使劳动法在现实的调整中出现尴尬的局面。因此,加强对劳动法上“劳动者”主体界定标准的研究具有极其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结构如下:首先,本文采取案例分析的方法,按照“倾斜保护必要性”的标准,对执业合伙人会计师叶某是否属于劳动法上的劳动者进行了分析和探讨。其次,在分析上述案例的基础上,概述了国内外在劳动法上的劳动者的界定标准上的理论观点,并重点介绍了“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标准,并赞同将此作为认定劳动者身份的核心标准。再次,具体分析了我国劳动者阶层的形成及其分层分化的现状,针对这种现状,以及强势劳工在经济、工作性质、社会地位等方面的特点,笔者提出了“倾斜保护必要性”标准,以此作为界定劳动法上的劳动者主体的辅助标准,并主张在认定劳动者身份时将“从属性”标准和“倾斜保护必要性”标准结合起来,将现实中的强势劳工排除在劳动法的倾斜保护范围之外,使劳动法的保护范围限定在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上。在“倾斜保护必要性”的具体判断标准上,笔者认为具体关键性要素可以从工作性质、经济收入和选择工作的能力等方面,并结合普通劳动者的工作特点具体加以认定。最后,在这种标准下,具体分析了公司高级管人员和运动员的法律调整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