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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是我国碳市场的元年,国内碳排放市场的相继建立对我国碳金融的发展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作为一项市场化的减碳方案,其交易的起点在于碳排放的总量控制和初始分配,即事先确定控排区域在一个年度内的碳排放限额总量,并将该总量以碳排放权配额的形式,通过既定的分配方法及流程分发至各管控对象手中。总量控制和配额分配方案的设计一方面关系到现有碳交易试点省市在制度设计、行业选择等方面的“小范围公平性”问题;另一方面更涉及全国各省市的碳减排成本和公平性的考量,即纳入试点省市的可代表性、全国碳排放资源分配的“大范围公平性”问题。只有制定适合当地具体情况、适合碳交易制度发展阶段的总量设定和初始分配方案,最终才能形成合理碳价,实现既定的低成本控碳目标。本文首先介绍了我国七个碳市场总量控制和初始分配情况,将总量设定的步骤概况为推演碳强度约束下当地碳预算额度、框定碳交易覆盖面、估算体系内外两类企业的碳预算额度三大步;把配额分配的现有方案归类为“历史排放法+基线法”模式、“历史排放法+基准法+拍卖”模式、历史排放法申报模式三类模式,并从市场有效性、制度设计、行业扩面三方面对现有碳市场的总量控制和初始分配进行了深度分析。其次本文采用描述性统计方法将我国31个省、市、自治区划分为高碳区、中碳区、低碳区,在脱钩指数的视角下发现高碳区的脱钩状况仍然堪忧、中碳区的脱钩状态逐年好转、低碳区已有部分省市处于强脱钩状态,从而得到未来碳交易试点省域扩面的对象。针对试点内各地的总量设定及全国性碳配额分配问题,本文计算了碳总量、人均排碳量、碳强度三大指标的基尼系数,从而为效率型配额分配设想提供依据。文章的主要结论和成果有:对于已建立碳交易机制的省市,应当在总量控制目标、基线法的运用、有偿拍卖的比重等方面缩小与国外先进市场的差距,并考虑尝试将交通运输业纳入碳市场,天津市和广东省的碳市场还可以考虑增加控排行业种类。在全国层面上,碳交易试点扩面或全国碳市场建立过程中须加强对高碳区省份的关注,优先在高碳区省份开展低碳化试点。鉴于我国省际碳空间尚处于公平合理区间,建议对所有参与碳交易试点的省份进行基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碳总量分配,对经济较为发达、碳生产率较高的沿海东部省份给予更多的碳排放裕度,以降低低碳经济转轨成本,提高市场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