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年来,个人信息泄露事件频发,如骚扰电话、垃圾邮件、人肉搜索等,不仅给个人的生活带来极大的不便,也严重威胁着个人信息生活的安全。尤其在网络技术迅速发展的今天,因通过网络传播信息速度飞快而使其成为当今人类获取信息的首要选择。越来越多的人通过互联网络交流信息,寻找资料甚至进行教学科研。但不可否认的是,网络在给人类带来无限便宜的同时,也给个人信息保护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个人信息流通价值的日益凸显与信息主体权益民法保护的滞后使得个人信息侵权案件将出现更多难以预料的新情况,以至于现有的法律救济措施远远不能解决个人信息在现实生活中遇到的新难题。并且相较于西方发展较为成熟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及相关制度,我国当前并没有关于个人信息的专门立法,相关的保护制度也极为匮乏,无力对当前的个人信息侵权案件提供有力的指导。在面对纷繁复杂的个人信息侵权案件时时,我国的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立法及相关制度已远远滞后于社会发展的需要,如何对个人信息施以保护也成为了我国民事立法不可忽视的问题。由于个人信息中具备的人格及财产利益是对其进行保护的重要根基,因此,在民法视野下、运用概念法学的分析方法,首先从个人信息的内涵和特征出发,厘定个人信息与相关不同概念的不同之处,在分析学界关于个人信息权不同定位的基础上,明确了其是带有财产属性的具体人格权,从而将其纳入民法的保护范畴。其次在考察域外法的基础上,分析了当前的立法、司法保护现状并阐述了学界的态度,并指出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最后则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针对性建议,以期完善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创新之处即在于明确了个人信息权是带有财产利益的具体人格权。首先在对人格权和财产权的传统民法区分模式分析的基础上,指出了个人信息权的财产利益乃是由人格利益衍生而来,其本质属性应为人格权。其次,基于隐私含义的中西方差距及我国立法传统,明确了个人信息不应纳入隐私权保护。最后,在总览了学界对于个人信息权的“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之争,并考察了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体系及可行度的角度,确立了个人信息权的具体人格权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