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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征收(regulatorytaking)概念通常被认为肇始于美国1922年PennsylvaniaCoalCo.v.Mahon案件,1978年PennCentralv.NewYork案件(佩恩中央车站案)后,管制征收理论随美国相关判例迅速发展。以佩恩中央车站案件为分界,管制征收进入了另一个发展阶段,从遵循宪法第14条修正案正当程序进行管制征收分析过度到依靠宪法第5条修正案征收条款进行管制征收的分析,而这一过程法院缺乏必要的分析,具体来说,即:
美国各州涉及管制征收的案件最初依靠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正当程序进行理论解读,但在发展过程中随相关案例的演进产生了教条混乱,既本只适用于联邦的宪法第5修正案征收条款在1978年PennCentralv.NewYork案件中通过最高院的解释,凭借宪法第14条修正案正当程序条款,通过“吸收”(incorporation)理论适用于州,自此,开启了宪法第5修正案征收条款对抗州。而问题也随之显现,佩恩中央车站案件忽略了宪法第5修正案征收条款与宪法第14条修正案正当程序条款在具体适用范围上长期存在的区别。基于遵循先例的传统,原本适用于联邦的宪法第5条修正案征收条款的相关先例与适用于州的宪法第14条修正案正当程序的相关先例应该如何协调,在PennCentralv.NewYork案件中未被分析,而是错误将ChicagoBurlington&QuincyRailroadCo.v.Chicago案件(以下简称ChicagoB&Q案件)作为通过“选择吸收”理论将宪法第5条修正案征收条款适用于州的先例而援引。而ChicagoB&Q案件并没有否认1833年的Barronv.Baltimore案件(码头淤泥案)中所坚持的宪法第5条修正案仅仅适用于联邦。码头淤泥案经常被援引作为否认宪法第5修正案适用于州的先例,在佩恩中央车站案之前,法院仍然严格的区分宪法第5条修正案和宪法第14条修正案的适用范围,将第5条修正案仅仅适用于对抗联邦政府,第14条修正案适用于对抗州政府。
因此,并非ChicagoB&Q案件,而是佩恩中央车站案最早吸收宪法第5条修正案征收条款对抗州。而通过宪法第14条正当程序条款吸收宪法第5条修正案征收条款使之对抗州造成了巨大教条混乱。最重要的后果是剥夺了各个成员国的主要防御,这种防御用来对抗正当程序下的公正赔偿要求,即各个州政府一直宣称的“财产法的背景原则”(backgroundprincipleofpropertylaw),所有的财产都受到各个州所保留的警察权力的管制,来维护社会公众的健康、道德、安全等社会福祉。佩恩中央车站案件之前,运用警察权对私有财产的管制并不导致对该财产的赔偿,因为私人的财产权受到州保留警察权的限制。Lochner时代,在实质正当程序法学兴盛时期,国家也是根据社会变化对公民的财产权进行动态的调整。而当代管制征收学明显剥离了财产法历史中存在的积极意义,抑制了州法在认定管制征收中所起的作用,重新整理了管制征收理论,当代管制征收理论通过宪法第5条修正案征收条款被重新解读。
本文主要从历史的角度分析管制征收发展的脉络,对上述问题做一个细致的分析,但并不试图提供综合解决管制征收问题的途径,亦或分析美国管制征收未来发展路径,而是理顺美国管制征收案件最初的理论依据及在发展过程中产生的理论分歧,以及佩恩中央车站案件前后管制征收理论发展中呈现的一系列问题,找出产生“蝴蝶效应”之根源,进而在遵循先例的基础上,强调调整征收条款的理论,满足警察权作为州财产司法审查“背景原则”(backgroundprinciple)所起的作用。一般来说,即在针对具体案件认定是否发生管制征收时,首先需要对州法律所规定的产权人财产权的边界做一个调查,而这种调查很少被当代管制征收学所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