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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所有法律制度都有自己独有的社会背景以及想要达到的目的和社会效果。成年监护制度,是在借鉴老年监护制度的基础上进行的扩展。其主要目的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使被监护人的人身免受侵害;另一方面是对被监护人的财产进行管理,以保障社会正常的交易行为,间接地保护第三者的利益。新的监护制度,充分彰显了时代精神和时代特征。在《民法总则》中,可以寻觅到成年监护制度的身影。这其中既包括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又增添意定监护。此法的颁布与施行,可以有效应对老龄化社会产生的诸多问题,强化对老年人的保护。这不但回应了21世纪的时代需要,更体现了人文关怀的价值理念,是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重大进步。本篇论文除引言和结论外,主体由四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主要阐述成年监护制度的概述,包括成年监护制度的概念、特征、性质、类型以及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成年监护制度的主要内容。第二部分集中讨论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历史和发展,即我国古代的宗法家族制度中成年监护的内容和近现代意义上的成年监护制度的发展概况。第三部分分析成年监护制度与赡养制度之间的有机结合,以数据的形式说明赡养制度的必要性,并通过分析案例,突出赡养制度的适用范围以及与成年监护制度的契合之处。第四部分着重论述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现代转向。阐述我国成年监护制度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分析成年监护制度的立法趋势以及完善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主要内容。笔者认为,《民法总则》在成年监护制度方面进行了补充和完善,设立意定监护制度是成年监护制度的主要亮点之一。因此,本文在指出成年监护制度存在不足的同时,提出明确监护人权利、制定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规则、建立完善的意定监护具体规则等相关建议,满足该法实施后可能引发的大量实践需求。本篇论文的创新点是在进一步扩大被监护人范围的基础上,提出构建二元化的成年监护制度,即监护与辅助,从而更好地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