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违约之事实,有基于当事人的过错,有基于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客观情况,也有基于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行为而发生。因当事人的过错而违约,无论是采过错责任原则还是严格责任原则,有过错的当事人均应承担合同责任;因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客观情况而违约,在过错责任原则之下,通过不可抗力和通常事变制度免除当事人的合同责任,而在严格责任原则之下,则可通过合同落空学说免除当事人的责任。但是,因第三人行为而导致债务人违约的情况,则比较复杂。它不但包含了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为债务履行辅助人负责的制度等内容,而且与合同相对性原理、违约责任的法定免责事由密切相关。本文将可能导致债务人违约的第三人分为四种类型,在考察、分析两大法系相关制度的基础上,对债务人是否承担责任及承担何种性质的责任分别加以研究。 第一部分:债务人为履行辅助人承担的责任 在我国合同法分则中适用过错责任的场合,债务人为履行辅助人承担责任的要件包括辅助人的行为属于债务履行以及辅助人有故意或过失;在适用我国合同法的一般归责原则——严格责任时,则不要求辅助人有故意、过失这一要件,仅须辅助人的行为属于债务履行即可。债务人所承担此种责任在性质上是一种担保责任。 第二部分:债务人为第三人直接侵害债权人承担的责任 非债务履行辅助人的第三人直接侵害债务人负有保护义务的债权人人身、财产而债务人未尽合同及法律上的注意义务时,将导致债务人的违约责任。这也属因第三人行为而导致债务人违约的情形。此情形产生债务人违约责任和第三人侵权责任之偶然竟合的不真正连带债务。 第三部分:债务人为第三人间接侵害债权承担的责任 如果非履行辅助人的第三人间接侵害债权,而债务人对债权损害没有过错,那么债务人应被免除违约责任,由第三人承担债权损害的全部责任;如果债务人对债权人之损害本身也存在过错,那么债务人应与第三人承担连带侵权责任或形成债务人违约责任和第三人侵权责任的不真正连带债务。 第四部分:第三人原因作为法定免责事由之探讨 非履行辅助人的第三人间接侵害债权须以其有侵窖权的故意为要件。如果第三人没有侵害债权的故意,则第三人对债权人不负任何责任,而只对债务人承担侵权责任。在这种情况之下,如果债务人本身无任何过错,完全是由于第三人过错地伤害、拘束、胁蹦务人导狐不履行,且第三人的行为属于债务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铡情况,那么债务人对债揪的违约责任应被免除。但是,在债务人能从第三人处得到相当于履行利益的间接损失时,债务人可在此范围内适当分担债权人的部分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