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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确定法律概念源于人类有限的认识能力,但又体现了人类对建立无所不包的规范秩序之渴望;它存在于法律规范与秩序的每个角落,却又无时不刻地吁求得到解答。正是这一割裂与矛盾凸显其理论与实践魅力,它迫使人们面对自己亲手构建的法秩序,时不时会困惑地发现构建这一秩序的规范,乃至看似具体明晰的概念措辞亦变得朦胧起来。不确定法律概念充斥着整个法律规范体系,行政法作为部门法律体系的一种,同样必须面对不确定法律概念带来的共通性问题。但在当下有限的不确定法律概念相关研究中,存在一种令人担忧的割裂与偏狭,它一方面拘泥于行政法制度构建的狭隘视野,无力探寻法律概念不确定性的渊源,另一方面欠缺对行政法本质问题的深入思考,不能理解不确定法律概念在行政法当中的独特性。对此,本文以认识论为出发点,揭示了人的有限能力与美好秩序愿望之间的矛盾,而法律概念的不确定性便植根于此。同时,基于行政法的特殊本质及其权力结构的理论背景,本文落脚于制度论式的描述与批评,主要围绕不确定法律概念的解释主体问题进行铺陈与论述,并对当下我国的相关研究和实践予以描绘、评述。全文由以下六个部分组成:绪论主要阐释不确定法律概念存在的根源,并说明本文的问题意识所在。由于不确定法律概念是一个庞大的问题,本文将围绕“谁来解释”这一核心问题展开论述,以理论探索为主要基调,辅之以对制度构建的简单思考。第一章是从法理学出发对不确定法律概念的概述,揭示其二重属性的存在及对整个法秩序的影响。此外,法治原则之下的法律明确性要求与不确定法律概念之间存在内在的紧张关系,该紧张关系需要立法与司法之间的权力结构互动来加以缓解,这是所有部门法律体系所面临的普遍问题。第二章则从一切部门法的普遍性问题转至对行政法领域中不确定法律概念的专门考察。不确定法律概念问题为行政法拓展了研究领域,同时也意味着原先立法——司法二元关系结构在此转换为立法——行政——司法的三元关系结构。而在法治原则得到普遍彰显的时代,法院作为司法审判权的执掌者,原则上理应拥有对包括不确定法律概念在内的法律问题的最终解释权。第三章一方面是以德国行政法为理论模型,对不确定法律概念理论产生、发展、演进的基本梳理,目的在于肯定不确定法律概念与行政裁量之间界分的必要性与必然性,并通过原则——例外模式防止过于僵化局面出现。其中,对判断余地理论的分析是重点所在,有助于适当权力结构的形成。另一方面则是对某些错误论调的辨析,主要是通过对美国法院法律解释传统的阐述以及二十世纪以来几个案例的探讨,尝试破除以为不确定法律概念问题不具普遍意义的错误认识。从中可以发现美国行政法在该问题上的实践与德国行政法的理论建构极为类似,不确定法律概念问题并非狭隘的德国法问题。第四章描述了我国大陆行政法学界对不确定法律概念问题的研究现状,即理论研究处于低水平的重复状态,未能为实践提供有力支持。更为要害的是,部分有所建树的研究存在误入歧途的风险,不利于当下我国的法治建设。此外,本章列举的几个案例亦表明我国司法实务同样认识有限,在不确定法律概念这一问题上亟待理论与实践的良性互动。最后是结论,重申在不确定法律概念问题的理论分析与实践中的法治价值,以及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这一切均源于“人永恒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