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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对与个人的资金往来及交易中获得的信息有保密的义务,这是银行作为信用机构的传统并在各国以法律或判例的方式确立下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29条规定商业银行应遵循“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由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交易成本及道德风险,银行承担过于严格的保密义务并不科学,满足一定条件时银行对其客户信息予以披露成为必然,因此对银行个人客户信息的获取和披露范围进行约束对于保护客户信息有着重大意义。本文通过研究银行承担保密义务的客户范围、信息范围、期限以及义务表现形式来分析银行个人客户信息保密原则的内涵及外延;同时通过研究银行对于个人客户信息保密义务原则的例外情形,分析保密与披露二者之间的制衡方法和制度完善。通过在征信、税收和反洗钱制度中银行具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条件、程序、范围、使用目的、使用主体的制度完善,将信息管理纳入法律规范下,有助于防止客户、银行及监督主体滥用权利(力),达到信息保密与披露的最佳制衡。本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引言主要阐述了选题背景、选题意义以及本文的创新性。正文部分分为三章进行论述。第一章阐述银行个人客户信息保密原则。银行应对其自然人储蓄客户及交易客户的基本信息、交易信息以及银行因保管账户获得的其他信息予以保护,银行对个人客户信息的保密义务不因账户停止使用而终止。具体介绍了该原则的三种理论基础、其指导下的客户权利和银行义务以及我国目前关于银行个人客户信息保密原则的相关规定。第二章研究银行个人客户信息保密原则的例外。分析特殊情形下银行对客户信息予以披露的必要性及其防止客户自身、公权力以及银行权利滥用的制度功能,具体包括银行在法律明确规定、公共利益需要等四种特殊情形下应对相关客户信息予以披露。同时提出银行对于个人客户信息保密原则及其例外的制衡方法包括竞争、行业协会自律、监管部门监管及司法救济四种。第三章阐述在特殊制度下个人客户信息保密原则的体现及完善,具体包括在征信制度、税收制度、反洗钱制度下银行的相关义务。在征信制度中,严格限定可获取信息的范围及条件,保证信息收集与传播的准确、全面、相关与及时;在税收制度中,进一步完善国际税务信息交换制度及税务机关查询信息的启动程序;在反洗钱制度中,进一步完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报告,严格限定信息披露的程度和范围,以此来保证客户信息权利获得最大范围的保障。结论部分对本文予以总结,再次重申对我国银行个人客户信息保密原则的落实及增加其例外情况予以披露的可操作性,对于保护我国银行个人客户的权利有着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