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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公众的利益遭受侵害时,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提起相应的民事诉讼予以司法上的救济,这是世界大多数国家的通例。但由于我国相关法制的缺位,检察机关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如何、应以何种方式参与诉讼等问题一直是争议的焦点。本文通过对目前我国公益诉讼情况进行分析,结合我国近些年来的实践探索,并借鉴国外立法,指出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原告的合宪性、可行性,提出要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总结我国发展实践,借鉴国外发展经验,适应新的发展要求不断完善立法,用科学发展观来统领我们的立法、司法工作。即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公益诉讼制度,完善民诉法和行诉法,维护国家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