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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全球化及多样性时刻在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商家为了吸引消费者前来消费常常会将自然人的姓名、肖像等人格标识运用到商业广告中进行商业宣传,人格权的商业性利用趋势越来越明显。然而我国并不承认人格权的可商业性,即对人格权中所蕴含的经济价值没有提供足够的保护,不法商家经常会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将权利人的人格标识进行商业性利用,这会损害权利人人格权中所蕴含的经济利益,权利人所能获得的赔偿往往仅是精神损害赔偿而不能得到经济损害赔偿,与此同时,权利人所能获得的赔偿往往不能填平其实际收到的损害。此时,我们就不难看出其中存在的不足,首先,在我国只有精神受到难以忍受的损害才可以得到赔偿,并且此处的“难以忍受的损害”往往是很难证明的;其次,权利人实际受到的经济损害往往会高于所能获得的精神损害赔偿,此时就会违背民事责任的填平原则,对于权利人来说有失公允。人格权商品化并不是一项独立的权利,它是包含在人格权中的,承认部分人格权的可商品性只是充实了人格权的权利内涵。本文第一部分介绍了什么是人格权商品化,介绍人格权商品化的原因及其对象。第二部分对其正当性进行了论证:首先,笔者从人格权商品化是社会进步的客观要求,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必然,是现实生活的特定需求,是大众传媒日益发展的产物这四个角度论述了人格权商品化的社会基础;其次,介绍了财产权的劳动理论、先占理论、功利主义理论、人格理论,以分析人格权商品化的理论基础;再次,要承认人格权商品化,应当承认人格权的部分权能所蕴含的经济价值,进而通过分析资源配置效应、激励效应来分析人格权商品化的经济价值;最后,笔者进一步分析了人格权商品化的宪法依据、人格法依据、合同法依据,以此分析论证人格权商品化的法律依据。第三部分分析了人格权法、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人格权商品化所提供的法律保护及其中存在的主要不足。第四部分分别介绍了美国、德国、英国对人格权商品化提供的法律保护,并分析了国外人格权商品化法律保护模式对我国的启示。无论何种权利保护方式,在对权利人提供保护时都应当有一定的限制,因此笔者从公序良俗、合理使用、权利穷竭三个角度分析了对人格权商品化保护的限制。笔者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人格权商品化法律保护的主要对策,以期为制定民法典时提供一定的有益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