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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朝阳产业”的旅游业对于拉动经济增长、调整产业结构、增加社会就业、扩大市场需求、改善投资环境、推动社会文化事业等方面都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但以旅游业发展为基础的旅游法制建设一直相对滞后,长此以往必然会影响我国旅游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为此我们应积极践行《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对于旅游法制的要求。本文在总结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我国旅游法律中存在的不利于保护旅游者权益的问题进行了剖析,并从旅游法着手提出如何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了分析和探讨。文章第一章作为概述,对相关概念进行阐述和界定,对于旅游法这一概念,大多数学者通常认为,旅游法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旅游法是一个法律规范体系,它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调整旅游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旅游法是指旅游基本法,即规定一个国家发展旅游服务的根本宗旨、根本原则以及旅游活动中各主体根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本文采用广义的旅游法的概念。第二章详细地阐释了世界旅游组织和《旅游权利法案》以及美国与法国的旅游法律制度,以期望通过借鉴其成功的经验,得到其制度与法律方面的启示。美国不仅是世界上最发达的旅游大国和强国,也是旅游法治大国和强国。美国政府已经取消对旅游业的“管制”,政府部门中不再设专门的旅游监督机构,主要是以其完备的旅游法律法规体系和法治机制来规制旅游业的发展。而《法国旅游法典》是世界上目前规定最全面、最具系统性的一部旅游法典,也是非常具有大陆法系国家立法特点的旅游法典。这些国家的旅游立法对于我国旅游法的完善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第三章对我国旅游法的现状和我国旅游法的发展历程进行了分析。本章从旅游法中几个现存的问题着手,对旅游法中对于保护旅游者的权益的突出问题进行了论述,对于旅游法中旅游者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的原因主要是旅游单项法律的滞后和空缺、地方旅游立法的混乱,再加上我国旅游者权益的保护和旅游市场上存在的一些问题。以上共同作用不利于我国旅游法的完善和对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第四章提出完善我国旅游法的一些思考,首先应促进旅游法的实施,消除法律规定的不协调,完善填补旅游单项法,对于饭店业、旅游景区、旅行社、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等法律空白或缺失之处,修订现有法律或出台新法。并协调地方的旅游立法和旅游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关系,方能形成较为统一、完善的旅游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