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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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是贸易当事人仲裁的最终目标,对公平与效率的追求亦是当事人选择仲裁的应有之意。在《纽约公约》的规制下,主权国家依据各异的法源形成的内国法进行的司法实践依旧给国际裁决的承认执行带来了不同的声音。《纽约公约》第5.1条赋予了仲裁地法院以撤销权的同时,其中的“may”也给了执行法院去承认执行已撤销裁决的剩余裁量权。诸如法国、瑞士、比利时等国法院行使剩余裁量权去承认执行了已被仲裁地法院撤销的国际裁决,此行为打破了理论界对承认与执行标准的传统认知。
剩余裁量权在已撤销国际裁决的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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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是贸易当事人仲裁的最终目标,对公平与效率的追求亦是当事人选择仲裁的应有之意。在《纽约公约》的规制下,主权国家依据各异的法源形成的内国法进行的司法实践依旧给国际裁决的承认执行带来了不同的声音。《纽约公约》第5.1条赋予了仲裁地法院以撤销权的同时,其中的“may”也给了执行法院去承认执行已撤销裁决的剩余裁量权。诸如法国、瑞士、比利时等国法院行使剩余裁量权去承认执行了已被仲裁地法院撤销的国际裁决,此行为打破了理论界对承认与执行标准的传统认知。
剩余裁量权在已撤销国际裁决的承认执行问题上的适用,不仅满足了在非常规情形下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也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司法监督下国际仲裁追求效率的阻碍。然《纽约公约》授权与权力规制的不匹配,未形成统一行使剩余裁量权的国际标准,导致各国依据不同的价值取向和裁量标准裁定是否承认执行已撤销国际裁决,剩余裁量权的适用趋于常态化,形成混乱的国际局面。
以上问题的本质在于适用于同一裁决的撤销标准和执行规范往往存在于不同的内国司法体系。在尊重《纽约公约》授权法院拥有撤销权和剩余裁量权的前提下,本文结合各国行使剩余裁量权的司法实践,明确主权国家在承认执行已撤销国际裁决时的裁量标准,规范法院在国际层面行使剩余裁量权的价值取向(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禁反言原则)和适用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国际标准原则),以指导当下各主权国家的司法实践。承认执行已撤销国际裁决的争议侧面印证了当前国际贸易的发展已不可与制定《纽约公约》时同日而语,国际商事仲裁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国际仲裁监督制度的构建已迫在眉睫,这也是从根本上解决争议、使剩余裁量权的适用回归非常规的最佳途径。
除前言和结语外,本文将分为四个部分进行论述:一、通过对剩余裁量权与已撤销国际裁决关系的理清,来明确两者在实践中相互作用的基本问题;二、通过对承认执行已撤销裁决的司法实践的分析,阐明各国的执行法院行使剩余裁量权的裁量标准;三、通过对剩余裁量权在承认执行已撤销国际裁决中的适用的分析,总结剩余裁量权在国际层面适用的前提条件、应遵循的原则以及承认执行的司法困境;四、对剩余裁量权适用过程中反映出的问题提出应对之策,并进一步分析已撤销国际裁决在中国的承认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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