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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旨在研究我国必要共同诉讼的完善路径,重点探索类型化必要共同诉讼创造性地移植于国内的理论可能性与实践适用性。从我国必要共同诉讼制度存在的立法及实务问题入手,总结问题出现的原因,并在比较法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实务案例探讨不同类型必要共同诉讼的理论来源与识别标准,并进行相应诉讼规则设计,对将来可能的民事诉讼法修改,提出一些完善我国必要共同诉讼制度的建议。除导言外,正文由四章构成。第一章必要共同诉讼制度概述。本章以必要共同诉讼的形成为切入点,通过历史的研究方法,探寻制度本源以理解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及其价值。本章厘清了大陆法系国家共同诉讼与我国共同诉讼在概念上的差异,前者为“广义上的共同诉讼”,凡是当事人人数超过两人即为共同诉讼,相比之下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国内共同诉讼则特指普通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两种类型。第二节中根据不同标准对必要共同诉讼进行分类则是从更加立体的角度观察必要共同诉讼的特征。为突出必要共同诉讼的独立制度价值,本章重点将其与普通共同诉讼、第三人制度进行了比较,制度之间的区分性决定了必要共同诉讼在主观的诉的合并领域发挥作用的不可替代性。第二章我国必要共同诉讼制度的现状与评析。本章梳理了必要共同诉讼在立法上的规定,无论《民事诉讼法》抑或司法解释对必要共同诉讼的规定都非常简单,识别标准唯一——诉讼标的同一性,诉讼模式唯一——共同诉讼人必须一同起诉或应诉,除了对部分类型纠纷的诉讼形态进行了特别强调及对涉及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上诉及再审程序进行罗列外,立法上再难找到必要共同诉讼的痕迹。另外,本章重点通过实证研究的方法在援引案例基础之上对现行立法构建的必要共同诉讼制度在实践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总结,主要包括诉讼模式选择上的“同案不同判”、超出立法范围的“新型必要共同诉讼模式”的出现等问题,并进一步分析了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包括立法不够完备、以诉讼标的同一作为必要共同诉讼识别的唯一标准不具可操作性、未能与实体法相衔接等。总之,现行必要共同诉讼识别标准僵化、诉讼模式单一导致无法满足实践中复杂纠纷进行主观的诉的合并的需求。第三章域外国家必要共同诉讼考察。本章通过比较法研究,整理归纳了以德国、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和以美国、英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对必要共同诉讼制度或类似制度的构建。内容包括德国法上的实体性必要共同诉讼和程序性必要共同诉讼、日本法上的固有必要共同诉讼和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及准必要共同诉讼、美国法上的当事人强制合并与当事人许可合并等,在与国内必要共同诉讼进行对比的基础上,从各国制度中分别汲取了在完善我国必要共同诉讼制度时可资借鉴的理论和制度经验,包括大陆法系对必要共同诉讼的成熟分类方法和相应诉讼规则构建、英美法系在诉的主体合并方面采取的灵活性标准及与其他诉讼制度的相辅相成。第四章从分类视角完善我国必要共同诉讼制度。本章是笔者对于如何完善我国必要共同诉讼制度的观点的集中体现。一方面,本章对必要共同诉讼的识别标准进行了较大调整,借鉴英美法系当事人许可合并标准的灵活性,将必要共同诉讼的识别标准由“诉讼标的同一”调整为“具有合一确定的必要性”,识别标准的灵活化设置旨在助推必要共同诉讼实现主观的诉的合并范围最大化;另一方面,在识别标准放宽的基础上,本章提出了必要共同诉讼的分类模式——保留固有必要共同诉讼、引入类似必要共同诉讼、新设牵连性必要共同诉讼,其中固有必要共同诉讼和类似必要共同诉讼无论从理论基础还是从诉讼规则方面都是移植了大陆法系的成熟制度。牵连性必要共同诉讼则指数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具有事实上或法律上的牵连性、具有合一裁判必要的诉讼类型,此类型诉讼的增设目的在于解决实务中出现的部分案件有主观合并必要却无主观合并法律依据的问题,与必要共同诉讼识别标准的调整相呼应,是完善我国必要共同诉讼制度的关键。另外,本章于第二节对必要共同诉讼的完善提出了具体立法建议,涉及《民事诉讼法》和《民诉法解释》,包括两条法律条文的修改建议和四条法律条文的增设建议,并简要说明了修法的原因与目的。最后,本章在必要共同诉讼制度类型化构建完成后,通过数种实务中出现的主要类型的多数人纠纷来检验完善后的必要共同诉讼制度是否能满足主观的诉的合并需求,是否存在不合理之处,检验“样本”包括连带责任纠纷、不真正连带责任纠纷、补充责任纠纷、涉共有财产权的纠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