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长期以来,相比于法院诉讼,仲裁的优势体现在当事人能够通过意思自治控制程序进展,以及对争议金额较大的案件收费相对较低。纠纷当事人总是希望争议解决兼具公正和效率,但是近年来不断出现当事人利用仲裁意思自治恶意拖延程序等现象,耗费大量时间成本,造成仲裁资源的严重浪费,另外仲裁机构和仲裁员不断增长的高额收费,都使得当事人对选择仲裁解决商事争议产生动摇。为使仲裁更为快捷、经济,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先后修改了仲裁规则,引入一整套旨在减少仲裁耗时和费用的新规则和机制,即快速程序(Expedited Procedure)。快速程序可以加快仲裁进程,机构决定适用快速程序后将案卷转交仲裁庭,仲裁庭在一定的期限内作出裁决,这在行业领先的机构仲裁规则之中越发常见并得到当事人的追捧,逐渐形成一种发展趋势。当前,各家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快速程序规则有诸多相似之处。在启动方式上,快速程序灵活多样,各种情况的案件均有可能启动快速程序进行审理;在程序期限上,快速程序组庭期限更短,且仲裁庭必须在一定期限内作出裁决;快速程序还可转为普通程序,并由同一仲裁庭继续审理。当然,在一些特定问题上各机构仲裁规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在是否适用独任仲裁员机制和是否书面审理,以及当事人在程序中的权利限制这三个问题上,目前各仲裁机构态度并不相同,这体现了适当的差异性,也体现了仲裁机构背后的地区仲裁文化。快速程序对于低成本和高效率的追求,使得快速程序愈发受到当事人的欢迎。然而,根据快速程序作出的裁决,目前在各国法院承认与执行时也面临着一些障碍。快速程序的特点与仲裁长久以来形成的意思自治、程序正当原则产生了冲突,而各国法院对这些冲突的处理态度并不一致。未来根据快速程序作出的裁决应当如何规避这些障碍,这就要求当事人、仲裁机构、仲裁庭三方在快速程序中找准各自的定位,把握冲突双方之间的平衡,以合作的态度推动程序的进行。当前,我国国内各仲裁机构仲裁规则中也已经纳入快速程序规则,尽管在一些内容上能够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但也还存在着名称不统一、规定过于简略的通病。因此有必要统一程序名称,并且对标国外商事仲裁机构成熟的规则,吸收包括引入案件管理会议、仲裁庭人数尊重当事人协议、合理限制当事人程序权利等有益经验,不断完善现有规则,提高仲裁快速程序在我国的受认可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