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立法规定虽然简单,但却隐藏着复杂的理论问题和棘手的实践问题,随着医学和司法精神病学对醉酒人刑事责任能力的研究,“责任能力与实行行为同时存在原则”下的醉酒犯罪的刑事责任承担陷入了理论困境,同时醉酒犯罪司法实践操作不规范、与理论不相融、处理不公正等,引起了学者们新的思考,而且相对于研究较多的理论方面,醉酒犯罪的司法实践及其处罚有必要重点研究,笔者在搜集了百余案例的基础上对我国醉酒犯罪展开了系统研究。第一,本文对醉酒犯罪面临的理论困境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逐一进行了揭露。首先,在理论上,责任原则的存在使得陷于无责任能力的醉酒犯罪的刑事责任承担陷入理论困境,我国醉酒犯罪传统的理论依据不切实际缺乏说服力,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的引入从形式上突破了理论困境解决了依据问题,但是其在理论上一直存在着可罚性、重合性和适用范围的争论。有必要进一步探讨。其次,在实践中,醉酒犯罪司法程序受我国传统理论依据的影响而缺乏规范性,与现代醉酒犯罪理论依据不相融,醉酒犯罪刑事责任能力认定存在着很大的障碍,醉酒犯罪刑事处罚不公正,这些问题的解决对我国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第二,针对醉酒犯罪的理论困境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逐一分析并提出了解决建议,首先,面对理论困境和我国醉酒犯罪传统理论依据不切实际时,笔者赞同引入原因自由行为理论作为我国醉酒犯罪的理论依据。其次,通过对法条的研习,结合实践中错误操作的分析,认为原因自由行为理论与我国醉酒犯罪的立法规定并不存在重合性之争,然后,考虑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的法理及理论界对其适用范围的不同观点,在笔者进行了系统的论证的基础上,主张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应在狭义范围内使用,并以此作为实践研究的理论基础。最后,以司法实践的精细化为主线对醉酒犯罪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逐一解决,主张司法实践程序应当与现代醉酒犯罪的理论依据相一致,在醉酒人刑事责任能力认定方面,部分醉酒犯罪需要司法部门进行主动鉴定,规范刑事责任能力认定中法学判断和医学判断的主体,为确保鉴定的严格准确笔者建议对醉酒人刑事责任能力鉴定采取采取双重标准,并对上述观点进行了分析论证。第三,在前文基础上,对醉酒人刑事责任的具体处罚进行了系统探讨以及对与醉酒犯罪相关的死刑立即执行问题提出了笔者的观点,首先,原因自由行为下的故意、过失犯罪应当负完全刑事责任,其次,限制责任能力下的醉酒犯罪分为两种,一种为借酒壮胆型,另一种为事前无预谋型,对于醉酒壮胆型醉酒犯罪主张应当从严从重处罚,对于事前无预谋的醉酒犯罪笔者不主张从轻处罚,最后,认为醉酒犯罪中的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应当特别谨慎,除特殊情形外一般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并结合案例对以上观点进行了佐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