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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劳动纠纷的过程中,时效是绕不开的话题,本文就劳动争议时效制度展开论述。具体来说,劳动争议时效制度包括劳动争议案件在仲裁时涉及的时效争议和劳动争议案件在诉讼过程中涉及的时效问题两部分。其中本文就劳动争议案件在仲裁时涉及的时效争议包括: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起算点、劳动争议仲裁的特殊时效及仲裁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劳动争议案件在诉讼过程中涉及的时效问题则包括:人民法院认定劳动争议是否超过仲裁时效的期间和确认劳动关系应否适用仲裁时效。本文按基本制度概述、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分四部分展开论述。文章第一部分介绍了劳动争议时效制度的内涵和发展史。在内涵方面,本文就劳动争议的概念和时效制度做了介绍。劳动争议从理论诠释和法律规定两个角度进行了界定。时效制度主要从时效的概念和时效的法律价值两个方面进行叙述。在历史发展方面,本文着重介绍了劳动纠纷的仲裁时效制度。该制度先后由五部法律作出规定,经历了由不完善到逐步完善的过程,本文也依次进行了说明。文章第二部分分别提出了劳动争议案件在仲裁中和劳动争议案件在诉讼过程中存在的时效问题。在仲裁时效开始计算的时间点上,虽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了起点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犯之日”,但何为“知道”?何为“应当知道”?对当事人和执法者来说都不好把握。仲裁时效的中止、中断的问题是,虽然目前法律作了规定,但规定的不够详细。关于时效的延长,法律甚至没有作出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特殊时效的问题在于除了适用于劳动报酬之外,能否扩大适用到其他劳动纠纷案件上。劳动争议案件在诉讼过程中存在的时效问题是人民法院认定劳动争议是否超过仲裁时效的期间是民事诉讼程序法的一般时效还是司法解释的60日,亦或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一年?确认劳动关系应否受到仲裁时效的限制?支持者的主要依据来自于现有法律的规定,反对者的依据则在于确认之诉不受时效限制的法理。第三部分对劳动争议时效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论证首先阐述了理论依据,然后还搜集了部分裁判,从实务的角度进行说明。第四部分给出了最后的解决方案。仲裁时效的起点应统一规定为劳动关系终结之日;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则建议参照适用民事诉讼程序法的内容;仲裁特殊时效方面则建议将现有规定扩大适用于其他劳动纠纷案件上。经过前述分析,本文认为人民法院认定劳动争议是否超过仲裁时效的期间应为一年,确认劳动关系不应当受仲裁时效约束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