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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管理、应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建设创新型国家。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发展,作为中华民族瑰宝的中医药技术也逐渐走向科技化、国际化,日益受到全世界的关注并被广泛开发和利用,在此过程中专利制度为中医药技术的传播和发展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然而,由于中医药领域自身存在的特殊性,专利法作为国际化的法律制度在中医药领域发明申请的适用过程中还存在许多问题,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某些条款的不恰当适用不但会导致专利权人拥有的专利权利范围不适当,而且为司法阶段对专利侵权的认定产生根本的影响,不利于专利制度鼓励并保护发明创造的法律宗旨的实现。本文的目的在于结合中药发明专利申请的特点对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在中药领域专利申请过程中的适用进行论述,在论述过程中通过列举经典案例更明确详细地阐述所研究条款的适用条件,并针对现已存在争议的专利法相关条款适用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以期为我国中药领域发明专利申请行政许可程序(包括专利局的审查程序和专利复审委的复审程序)中的法律适用提供建议。本论文通过查阅2002年至2008年授权案卷共计319卷,归纳总结在行政文件(包括审查意见和审查决定)中涉及到各项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实质性条款的案次及经典案例,其中以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以及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和第4款涉及的案次最为集中,并且在提出审查意见及答复审查意见过程中出现争议较多。本文通过文献资料法,查阅并总结现有资料中涉及上述条款在中药领域发明申请或审查中适用条件的研究,但现有资料中多以申请人为对象研究该如何撰写专利申请文本才能满足专利法相关条款的规定,而从行政许可程序角度出发对专利法相关条款的适用性研究并不多见,实践中因为对上述条款适用条件的界定不清或不适应中药领域发明申请的特点而出现较多争议,对此,本文着重分析研究了上述条款的构成要件,结合经典案例对上述条款在中药领域发明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的适用进行论述,尤其对争议较多的问题通过专家访谈,并结合本人撰写专利申请文本及答复审查意见的经验提出建议,以期为行政许可执法过程中提供参考。本研究不仅是对中药领域发明专利申请的实务经验总结,而且是对行政许可程序中所涉及的与专利权的取得、权利范围的确定、权利范围变动以及权利的有效救济密切相关的主要条款的正确适用提出建议。本研究结果将为专利申请实践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