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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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作为人格权客体蕴含着经济价值,作为人格权利的重要内容,肖像的商业化利用问题值得关注。伴随着司法实践中肖像商业化利用侵权法律纠纷层出不穷,注重肖像权保护和侵权救济符合我国现实发展需求。本文从司法实务出发,探究肖像商业化利用侵权中的救济问题。本文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商业化利用中肖像权保护模式的选择,首先界定何为“肖像商业化利用”,探讨肖像商业化利用保护的特殊性,对比美德两国不同制度模式以及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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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作为人格权客体蕴含着经济价值,作为人格权利的重要内容,肖像的商业化利用问题值得关注。伴随着司法实践中肖像商业化利用侵权法律纠纷层出不穷,注重肖像权保护和侵权救济符合我国现实发展需求。本文从司法实务出发,探究肖像商业化利用侵权中的救济问题。本文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商业化利用中肖像权保护模式的选择,首先界定何为“肖像商业化利用”,探讨肖像商业化利用保护的特殊性,对比美德两国不同制度模式以及对人格权财产利益保护的不同处理方法,得出我国更适合采用人格权扩张说保护模式。第二部分则是肖像商业化利用中的侵权认定问题,《民法典》对于肖像权部分的重大修改扩大了肖像权保护的范围,自然人的外部形象只要可以被识别的都可认定为肖像。肖像侵权认定不再将“以营利为目的”作为要件,同时还需要对肖像权的合理使用行为进行区分。第三部分主要探讨的是侵犯肖像权导致人身权益损害的救济,赔礼道歉方式作为人格权侵权责任的特有方式,同样适用于侵犯肖像权的责任承担;肖像不当商业化利用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要达到“严重”的程度,本部分要探究关于“严重”的具体客观化的认定标准。第四部分主要是侵犯肖像权导致财产权益损害的赔偿问题,需要明确侵犯肖像权的损失和获益是如何认定的。在肖像权人所受损失和被侵权人获益都无法确定时,应当由法院根据案件综合情况予以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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