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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以双边投资协定和自由贸易协定投资章节为主线的国际投资条约在数量上的急剧增长,以及此类条约在“投资者”定义上的泛化,投资者(尤其是法人投资者)通过在目标国家设立中间公司的形式进行国籍规划,以获取目标国与东道国之间更优惠条约保护的挑选条约行为在实践中屡见不鲜。然而在大多数情况下,投资者利用条约中的仲裁条款,将东道国引入国际投资仲裁之中,不仅破坏了缔约国间的特殊安排,还令缔约国面临意料之外的争端,甚至加剧了投资者和东道国在投资条约项下利益的失衡。即便如此,由于当前国际法并未明令禁止投资者挑选条约,并且投资者进行国籍规划也可能有结构重组等正当商业缘由,因而仲裁实践在挑选条约的合法性问题上并未给出明确的答复。 意识到挑选条约行为合法界限界定的重要性,本文将首先对“挑选条约”概念及合“法”的内涵进行明晰。并在此基础上通过案例分析的方法梳理仲裁庭在处理跨国公司通过国籍规划合法性问题上所采取的分析思路,即“揭开公司面纱”及“善意原则”,厘出仲裁实践中投资者通过国籍规划进行挑选条约的合法界限。最后,基于该界限以及我国兼具资本输入国及资本输出国双重身份的基本现实,本文将试图对我国对外条约订立以及对内外资立法提出建议,并为国内投资者的境外投资给出策略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