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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品经济日益发达的今天,广告以其自己的方式,作为一种市场营销的工具,已成为商品生产者用来扩大销售、与其他的商品生产者竞争市场的一种手段。据2009年广电总局蓝皮书报告,2008年全国广播电视广告收入达到701.75亿元,年增长16.85%。其中广播广告收入72.23亿元,年增长10.45%。电视广告收入609.16亿元,年增长17.32%。可见,正在发展壮大的电视广告产业,凭借载体传递信息继而影响公共行为,其已经在社会发展中占据了重要的角色,表现在它与人类社会文明同步产生,传播产品信息的同时也传播文化信息和价值观念,更重要的是可以使商品和消费者之间产生一种积极有效的互动,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引领人们的消费方式,影响人们的消费节奏。然而,在电视广告迅速发展的同时,也相应产生了很多问题。从电视广告整体来看,主要有以下问题:明星代言广告现象普遍,电视购物广告时间过长;在电视广告中,频繁使用儿童、外国人形象;部分电视广告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条例规定。同时本文还把电视广告细分为七类,分别指出其突出问题所在。这些存在的问题,都说明了对广告进行监管的必要性,我国虽然确定了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主、其他部门配合协调的广告监督管理体系,但仍然有不足之处。例如监管法律体系不严谨,出现《广告法》与《广告管理条例》并存的局面,不利于广告的监管工作;商业广告播放时间过长,相应公益广告过少而《广告法》的调整范围仅仅限于商业广告;儿童产品广告泛滥,明星代言现象严重,法律法规对于这些特殊广告的细则化规定不明确,操作性不强。同时这样的管理体制还出现了出现多头管理、无人负责的现象;重行政监管、轻行业自律、缺乏社会监管的现象等等。针对这些问题,笔者提出了相关的完善电视广告监管的建议,例如完善法律监管体制;降低商业广告播放量;明确监管责任;加大惩罚力度等。希望通过这些途径可以规范电视广告市场,使一些内容低俗、不求上进的广告远离大众,不正当广告得到有效的制止,尤其在儿童广告方面更加细致谨慎的实施相关措施,让少年儿童能够放心的欣赏属于自己的广告,这样广告将在一个带愉快的信息环境中正确积极地引导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