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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二十一世纪以后,新闻媒介更加发达,随之而来的就是越来越多的新闻媒体披露个人隐私的侵权案件。除了公众人物,其中也不乏有更多的普通民众由于新闻报道而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新闻自由下的隐私权保护也成为社会乃至国家立法机关不得不关注的问题。本文由两起典型的隐私权纠纷案件着手,运用案例分析的方法进行写作。全文主要由四大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引言。主要介绍论文具体的写作背景、主要研究内容、采取的研究方法、以及理论和实践价值。第二部分为案例概述。本案从一则典型的新闻媒体侵犯隐私权纠纷案入手,同时加入了相同类型的案件,通过本案的焦点引出笔者对隐私权保护中“当事人同意原则”的思考,力图以小见大,充分发挥个案作用。第三部分为案件争议焦点法理分析以及以“同意原则”为视角对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研究。此部分详细分析了隐私权“同意原则”的适用和认定问题,从同意的主体要件、同意的客观要件、同意的主观要件以及新闻媒体的告知义务等方面来具体展开。同时从隐私权角度分析了在新闻自由下怎样运用利益衡量原则去更好的实现新闻价值和保护隐私权。第四部分为探讨解决新闻媒体披露个人隐私侵权的可能性途径。具体是以“同意原则”为标准来确定新闻采访、新闻报导、新闻出版中如何确定隐私侵权。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的探讨,在今后具体的法律适用中能细化同意原则来确定媒体是否侵权、侵犯了何种权利,对我国未来隐私权具体认定中相关制度的构建和完善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