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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上,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作为主要的法律渊源,而大陆法系则并不承认判例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二战以后,随着两大法系之间相互融通、取长补短,判例在大陆法系国家的作用日益重要。在我国历史上,判例也曾有过显赫的地位,但自上世纪50年代以后,判例在我国失去了法源地位,一度为人们所遗忘。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大量现行法律没有调整到的新型社会关系的出现使得人们开始重新审视判例的作用。 经过十几年的讨论,学界已经对我国引入判例制度的必要性基本达成一致,但遗憾的是,有关判例制度的讨论却忽略了对判例制度的生成要素和在我国建构判例制度的现实障碍及其克服的研究。有鉴于此,本文在考察两大法系及我国判例制度的立法与实践的基础上,从民事司法角度对构建我国判例制度的障碍及其克服进行了理论分析,并提出了实践性对策,以期对我国民事判例制度的构建,尽一点绵薄之力。 全文除引言、结语外共分五部分,约三万两千余字。 第一部分,判例制度的基本理论。判例制度是英美法系国家所采用的一种司法制度,本部分通过对判例内涵和遵循先例原则的概括介绍,力图为本文的论述奠定理论基础。 第二部分,判例制度的历史与实践。该部分首先概括介绍了英美法系判例法的历史渊源。然后,对判例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地位进行了论述,指出大陆法系国家在事实上甚至法律上已经承认了判例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最后,通过对我国历史上和台湾地区判例在司法实践中地位的考察,肯定了在我国构建判例制度的必要性。 第三部分,判例制度的生成要素。在上文考察判例制度的历史与实践的基础上,论述了判例制度生成所必须具备的六大要素:司法独立,法官的司法解释权,完善的审级制度,高素质的法官,论证充分的判决书以及能够得到及时整理和汇编的判例。 第四部分,构建中国民事判例制度的障碍及其克服的理论分析。在上文总结判例制度生成要素的基础上,指出在我国构建民事判例制度存在以下障碍:法官并未真正独立,法官在审判中无权解释法律,民事审级制度不完善,法官素质有待提高,民事判决书论证不充分以及规范的判例汇编机制尚未建立。结合两大法系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该部分对这些障碍进行了深刻的理论分析,并就如何克服这些障碍提出了建议。 第五部分,构建中国民事判例制度的实践性对策.在第四部分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构建中国民事判例制度所应解决的某些相关问题:确立司法判决的署名制度,以提高法官精心制作判决书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明确民事判例的制作主体,赋予最高八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创制民事判例的权力,并允许中级人民法院筛选“典型案件,’;借鉴我国近代和台湾经验编辑民事判例要旨,通过判例要旨的适用来简化判例的适用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