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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是目前多发性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它的构成比其他大多数犯罪更为复杂,加上有些法律规定不甚明确,司法人员认识上的分歧,造成在司法实践中适用颇有难度。本文从概述挪用公款犯罪的立法沿革入手,对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犯罪主体、客观方面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进行一定的评析和探讨,最后提出笔者的一些立法完善建议,希望有助于促进对该罪的研究。在体系结构上,本文共分五部分: 第一部分 挪用公款犯罪的概述。通过对挪用公款罪的中外立法状况的分析,对中外挪用公款罪的立法进行比较,进一步阐述我国对挪用公款罪的立法演变过程,更加准确地理解和把握挪用公款罪的立法原意,以利于对挪用公款罪相关问题的研究。 第二部分 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问题。从广义上对“公款”的范围作了界定,认为有价证券也属于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还阐述了一般公物和单位的中“小金库”能否成为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的问题。 第三部分 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问题。阐述了挪用公款罪中比较有争议的主体问题,认为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不属于挪用公款罪的主体;集体研究决定的人员符合共同犯罪条件的应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第四部分 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方面问题。作者论述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挪用公款罪的数额计算”,着重阐述了“归个人使用”,以期加深人们对该罪客观方面的认识。 第五部分 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形态。首先,作者对共同犯罪的共犯范围、使用人的构成条件和间接正犯进行了讨论;其次,作者阐述了对挪用公款罪的既遂和未遂的标准的见解;再次,论述了一罪和数罪的问题。 第六部分 挪用公款罪的立法完善。针对挪用公款罪存在的问题,作者提出挪用公款罪的一些立法建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