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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民族政策是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友爱,目前,我国官方只承认五十六个民族的存在。但是,现实生活中,还有多类族群的存在,一般被分为已经识别的未定民族和未识别的待定民族。正是因为各民族的存在,共建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穿青人,被划分为已经识别的未定民族,作为一个“化外民族”,在多次国家民族识别过程中,都处在暧昧的中间。无论如何,穿青人作为中华民族的一员,它都现实存在着,就是这样一个“群体”(或称族群),它和其它五十五个少数民族一样,也有自己独特的婚姻习惯、丧葬习俗及民间禁忌,也有自己独特的家事调解习惯方法。本文的论题为《穿青人婚姻习惯法研究——以织金县、纳雍县为调研对象》,婚姻家事习惯问题最能反映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生活状态、文化样式,是民族文化的集中体现;同样穿青人作为一个在贵州(主要分布在黔西北的织金县和纳雍县)生活了六百年左右的族群,在其长期的生产劳作中,不断的积累、演化、发展与继承过程中,形成了自己独有的文化样态。众所周知,法律的来源形式有继承和移植,其中继承是对来源本国(地区)优秀部分的传承,一部国家法的形成,从最初的习俗习惯,到本地区共同遵守的一些生活生产规则与禁忌,取其适合社会生产发展的部分规则流传下来,经过不同时代的人口耳相传,对一个地区的民众,形成一种约束力,最终形成习惯法,国家在习惯法的基础上加以承认。有人曾经说过,法律是面对一切善恶的法杖,是调整一切不公的标尺;也有人评价说法律即使保持了它的中立性、客观性,彻底遵循了国家法律的尺度,但是,法律是冰冷的,他对每一个公民都是不冷不热,所以没有感受到他的温度。然而,在我们穿青人居住的区域,也有自己独特的纠纷化解机制,当地人民认为这种方式有利于其生产生活,充满着温暖,有利于穿青人居住区域的稳定与发展,所以,他们选择了这里德高望重的人作为自己的寨老,当有家事、财产权益等等纠纷的时候,可以得到最实惠、最公正、最便利的解决。由于笔者从小生活在穿青人生活的聚居地,并且自己的祖祖辈辈为穿青人,这对于我了解穿青人的民间文化提供了天然的便利,当然,也正是穿青人这个“编外”民族的尴尬身份,很多官方的文件,学者的研究都很少提到这方面的知识,这为我寻找文献资料带来了更多的不便,庆幸的是,笔者利用假期实习机会,深入走访,多地调研,收集整理了穿青人的相关民事习惯,最后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对比研究,总结出穿青人婚姻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与调适的地方,并且展望了今后穿青人的走向,为我国的民族政策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