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家庭继承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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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的家庭继承制度由宗祧继承、爵位继承、户主继承和财产继承四个方面构成,而宗祧继承是其核心。宗祧继承延续血脉、祭祀祖先的内容决定了家庭继承与宗族、家庭等社会因素存在密不可分的关系。先秦宗族制度总体特征为宗族制与贵族制及政治制度的合一。经过春秋、战国的大变革,这种宗君合一式的宗族制度遭到彻底破坏。随着郡县、乡里等地域组织的演进以及社会经济、政治结构的巨变,秦汉的宗族已无宗法可言。这一时期的宗族主要以高祖至玄孙的五服以内族亲,即所谓的“九族”为主要范围。秦汉的家庭已脱离宗族组织的束缚与国家政权建立直接的联系。这一时期的家庭从规模上来说,以个体小家庭为主,从形态上来说则是多样性的。父家长权在秦及汉初非常“弱”,不过随着儒家思想的广泛传播,汉代正朝着重塑父家长权威的方向前行。先秦是宗法盛行的时代,由于宗法与政治组织是合一的,所以,无论是政治、社会身份的承袭还是财产的继承都是以宗祧的继承为前提的。相比于先秦时期的宗祧继承,秦汉时期的宗祧继承在内容和形式上有了很大的转变。秦汉的祖先祭祀与先秦宗法时代相比,发生了重大变化。表现在墓祭取代庙祭成为秦汉时期主要的祭祖方式,宗庙制度仅在皇帝、诸侯王、列侯这一小范围内实施,并且远不及先秦祭祖礼制规范、严格。祭祖权力由社会上层向社会下层扩大,“庶子不祭”的传统被打破,每个家庭都成为独立的祭祀单位。并且,每个家庭对祖先的祭祀都有自主权,不受礼法的约束。秦汉时期对宗祧继承仍然比较重视,但是在无后立嗣问题上与先秦及后世的大多数王朝相比却不够严格规范,具体表现在对同宗内嗣子选择不以昭穆次序进行以及礼法对异姓为后这一行为并不禁止上。盛行于宗法时代的嫡长继承制,在秦汉时期依然是主流,并且,此时已不仅限于贵族阶层,而是已深入民间了,变成普遍的社会遵行原则。中国古代婚姻从本质上来说乃是一种宗祧继承行为,与宗祧继承关联性最为紧密的“同姓不婚”制,至秦汉时已难以为继。但同宗近亲之间的婚姻仍受到礼律的禁止。二十等爵制在秦汉的政治舞台上曾起过极其重要的作用,但它本身也有个产生、发展、衰落的过程。作为二十等爵制一部分的爵位继承制度,自然会随着爵制的变化而变化。据《二年律令》,汉代的爵位继承遵循嫡长继承、可能的继承者并非机会一律平等和血亲继承三大原则。嫡长继承原则就是就是按照嫡长次序继承爵位的原则,这是调节诸子继承矛盾的一个原则。继承并非一律平等原则是嫡长继承原则的深化,就是区分“后”和非“后”诸子。“后”的爵位继承除彻侯和关内侯外实行的是降级继承。非“后”诸子均实行降级继承,而且又区分出“二子”与“它子”。血亲继承原则主要表现为正常情况下的亲子继承,就关内侯以上的高爵来说,两汉均严格贯彻了亲子继承原则,不过东汉绍封的发展和分封的出现,实际上削弱了亲子继承的作用。特殊情况下(死事),爵位继承会突破血亲原则,姻亲也能继承爵位,然而仍以血亲继承为主。秦代的爵位是可继承的。秦王政六年出现的“公卒”社会层级,证明秦国时期已实行了降级继承,不过在具体的继承规则上可能和汉代有出入之处。户主继承相对于宗祧继承和爵位继承更具有普遍性。秦汉户主继承人的范围远比爵位继承要宽泛,其继承次序依次为:子男→父→母→寡→女→孙→耳孙→大父→大母→同产子(同居数),在“户绝”情况下,被放良的奴婢亦可代户。户主继承人的范围之所以如此宽泛,主要是由两方面的原因造成的:一是秦汉宗祧继承之不严格,为其时代户法的制定减少了阻力,而这样的代户法也易为民间所接受。二是国家基于统治利益的需要,宽泛的户主继承人,有利于社会的稳定、有利于扩大纳税和服役口数。因此,秦汉的户主继承原则虽表现为以血缘关系为中心兼顾姻亲关系的特性,但却贯彻着秦汉国家政治控制的意图。秦汉时期财产继承的形式主要为诸子均分家产,但由于缺少相关的法律及史实依据,秦代的家产均分目前还停留在理论上,还不能说秦代实施了唐户令中所言的那种“诸子均分制”。汉代的家产继承实行的是诸子均分,然而,在汉初名田宅制下,田宅还不具有完整意义上家产的性质,田宅的继承与身份等级挂钩,因此,诸子并不能均等继承田宅,不过,田宅以外的其他财产的分割还是以均分的形式进行。由于分家的时间、契机不同,均分的家产未必能一次实现,因此,秦汉的家产继承也就存在以“生分”为特点的二次性继承和父母过世后的一次性继承两种方式,这两种继承方式对当时的家庭结构、家庭关系产生了重大影响。秦汉女性既能从娘家继产也能在婆家继产,其继产的实现并不像唐宋以后的女性那样受到诸多限制。在对所继婆家财产的处置上,秦汉寡妻相对于唐宋以后寡妻也拥有较多权利。上述情况出现的原因在于,秦汉与后世相比,女性在继产及对所继财产的处置上受到来自于国家、宗族的制约较小,其权利能够得到较好保障。除去普通家庭成员外,家庭内部还存在着诸如妾、赘婿、婢生子、奸生子这样非正规家庭成员,与唐宋以后的古代社会相比,秦汉妻妾地位相差并不甚悬殊,妾亦享有一定财产继承权,但赘婿、婢生子、奸生子的继产权并不如唐宋以后那样充分。中国古代财产所有制的性质主要表现为“家产制”。在“家产制”下,家产为公共之产,原则上排斥任何家庭成员对家产拥有排他性权利,但家庭内部的权力结构却是不平等的,父家长凭借强大的权力有时会对家产做出有损法定继承人继承期待权的行为来,这种处分有无效力,主要看以法律为代表的国家公权力承不承认。就秦汉的情况来看,国家律令对父家长自由处分家财的行为是认同的,那么体现自由处分财产的遗嘱继承制度也是存在的。秦汉时期的家庭已不再是一纯粹的亲缘、血缘性组织,在家庭的外部还笼罩着一层公权力。作为家族秩序内容之一的家庭继承必然受到国家公权力的影响。整体上看,秦汉的宗族是不断发展的,宗族的发展,使宗祧观念逐渐增强,这种情形的出现与秦汉国家不同时期的宗族政策有一定联系。与秦汉国家的宗族政策对家庭继承产生的间接性影响不同,秦汉国家对置后的立法,则体现了秦汉国家对身份继承的主动介入,这与对财产继承的间接制约形成了鲜明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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