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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一篇公司登记法律效力方面的文章。笔者运用了比较法、价值分析和经济分析等研究方法,对公司登记的法律效力作系统地研究。
第一章,笔者界定了公司登记的性质。公司登记是政府利用行政手段对商主体采取公司这一组织形态进入市场的调控和监督方式,实质上是行政确认行为,具有公法的性质。同时,公司登记的起源和功能依据商入主体的利益,目的在于揭露交易信息,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保障交易安全。因此又具私法的性质。笔者认为,公司登记应当兼顾公私法性质,回归私人利益的保护,矫正我国多年以来的行政管制色彩。
第二章论述公司的创设效力。公司登记是商主体进入市场必须满足的条件。公司登记制度实质上提供了一种市场准入机制。为了解决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市场失灵问题,政府介入市场排除资质不够的厂商,保障最初层级的公共利益。作为市场准入机制,其条件的设定亦需有一定的考量。笔者认为,在满足区分优良厂商与不良厂商的前提下,公司登记的门槛不宜设置过高。否则将产生严重的“搭便车”现象,使得公司的准入成本过高,阻遏公司进入市场,不利于市场的竞争,也加大了市场上垄断的风险,另一方面,更将显现出如政府权力寻租等外部性问题。
第三章论述了公司登记的对抗效力。公司登记为政府为保护公共利益而加之于公司的义务,对抗效力是公司主动登记之诱因。公司一经登记,商业主体即取得合法的主体资格,公司相关信息公开,其合法经营当受政府保护。第三人应当能够注意相关的交易风险,登记之事项即具有对抗第三人之效力,从而增加了交易之确定性。当然,权利的行使都有界限,对抗效力亦有其限制。主要为,公司的对抗效力需满足一定时限。
第四章论述公司登记的公信效力。公信效力旨在信息公开,使公司登记制度提高信息之稳定性而降低交易成本,保护交易第三人的安全。一方面,公司登记作为一种行政行为,具有公信力,公司一经登记即对外推定其合法有效。另一方面,基于私法上的外观主义与禁反言规则,纵使与真实情形不相符合,第三人仍可依其信赖对公司主张权利。
公司登记的创设效力、对抗效力和公信效力密不可分,作为构建公司登记效力制度的前提,从不同的角度保障公司登记功能的实现。现代市场经济下,公司登记的法益平衡一直倍受争论。在对现代公司登记效力的考量中,行政管制的色彩已经逐渐黯淡,取而代之的则是政府和市场更关注其信息揭露的功能。文章的第五章归纳了我国有关公司登记效力的立法,分析了我国公司登记效力中重管制而轻信息揭露功能。最后尝试提出了明晰效力内容,完善责任机制的改善观点。
笔者希望通过探讨公司登记效力的基础理论,能够明确公司登记的效力内容,建立配套的责任体系,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公司登记法律制度,使我国的公司登记制度可以更好地维护公司利益,适应于市场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