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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有效、合理地保护知识产权已成为十分重要的国际问题之一。知识产权法有其历史框架,它一般由《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组成。 各国及有关国际组织在不断完善和加强专项立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一种十分有效且灵活的法律工具在知识产权领域日受重视。因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比知识产权法具有更大的灵活性,从而弥补了知识产权法单一保护的不足。本文比较全面地探讨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作用。全文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笔者从理论上分析,由两项法律制度本身及两者相互关系上进行探究,并结合经济法的相关理论进行论述。在智力成果及其它相关工商业成就的保护上,知识产权法以确定主体享有权利的方式,保护权利人的有关知识产权在保护期内不受侵害。这是一种积极的、静态的保护,其具有确定性但灵活性不足。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通过确认竞争行为的公平性、正当性以及对市场竞争秩序的影响,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利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确保竞争机制的有效运行。它提供的是一种动态的保护,其具有灵活性但确定性不够。两法有不同的立法目的、保护方式、保护重点,然而两法对智力成果及相关工商业成就的保护上又能互相补充,只有综合运用这<WP=4>两项法律制度才能充分保障权利人的权益。为了具体阐明这种补充性,笔者分别从它对商业标志及商业秘密的保护方面作了论述。笔者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对商业标志保护的补充性主要体现在第2项即对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保护上,因为这项规定显示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标志的保护并非其它知识产权法的简单重复,而是有其独特性的。而商业秘密的立法体例本身就体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起的重要的补充作用。它的这种补充作用又确实拓宽和强化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第二部分,笔者作了实践分析。司法实践表明,知识产权领域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大多是通过假冒、冒用商业标志及盗用商业秘密,使公众对产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解,但又不触犯知识产权法的特殊规定,以“搭便车”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对这些行为,仅仅靠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不能予以有效规制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则能充分发挥它的灵活性。从我国法院迄今处理的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来看,大多数是按照不正当竞争行为定性或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精神和原则规定(第1条和第2条)(这种情况笔者谓之“弹性适用”,并对它的表现、注意之处进行了分析)来处理的,充分发挥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重要作用。这里笔者结合若干鲜活实例进行说明、分析,是一种个案研究的方式。在第三部分,笔者结合前文内容,通过与有关国际公约、外国立法的比较,提出了对现行立法有关规定完善的建议。目的是希望重视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作用,更好地发挥这种作用,总之,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的论述,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作用有个比较全面的认识。为提高我国的法制水平尽一份绵薄之力。并且希望通过本文,能引发人们对这两项法律制度的交叉领域深入研究的兴趣,以弥补我国法学研究中的一个薄弱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