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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生效后,历经八次修改,每一次都反映了社会基本现实及国家的刑事政策走向。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其第41条规定了恶意欠薪罪。这是一个虽新又不新的条款,之前很多学者曾提出过对欠薪行为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诸多辨析,将其犯罪化说明社会亟需这一新罪来提高警示。“欠薪”行为在国外的立法例并不多见,很多人对这一行为犯罪化仍持质疑态度。本文主体部分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欠薪”部门法的解读。《劳动法》规定拖欠工资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害,一旦受到侵害,可以通过劳动行政部门、民事诉讼等途径解决,但效果不佳。欠薪属于《民法》中的债权债务关系,解决途径仍旧走着《劳动法》的老路。这一切使得欠薪行为的犯罪化成为必然,并且这种犯罪化顺应了时代的要求。第二部分是探讨恶意欠薪罪的构成特征。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单一客体,即公民的财产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具有支付劳动报酬义务的自然人和单位。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第三部分是探讨恶意欠薪罪的认定。此部分探讨如下问题:首先,本罪的“数额较大”应以“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所规定的最低劳动报酬的几倍”为标准,“造成严重后果”包括被害人人数众多的,社会影响极度恶劣的;引发群体性讨薪事件,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造成国家经济损失达到一定数额的;因不支付劳动报酬,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四种情形。其次,本罪中的“等”字涵义为列举未尽之意,其包含了暴力、胁迫、欺诈等行为方式。“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是本罪的构成要件内容,“责令”应出具具体的法律文书,此立法语句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宽”。再次,本罪为纯正不作为犯罪,其存在犯罪未遂、中止等停止形态。最后讨论了恶意欠薪罪与相关犯罪之间的界定。第四部分是恶意欠薪罪争议问题解决。其中针对举证难问题,建议引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说明义务。关于被害人救济,本文提出建立多方位的法律网,发挥政府部门职能作用,齐抓共管搭建起恶意欠薪罪中被害人救济的坚实城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