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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事件在社会上引起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如何续期的大讨论。由于我国现行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有期限的限制,但其上建造的住宅的所有权是无期限性的,这样一来便产生了住宅建设用地与住宅之间的期限矛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针对该矛盾做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自动续期”的规定,试图解决这一冲突,但缺乏对自动续期的期限、条件以及期限届满后住宅处置等的具体规则,没能真正解决这一矛盾。追溯到该矛盾的源头,是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制度设置时遗留下的问题,需要从期限制度进行研究。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否该有期限限制?首先,从法理上看。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住宅不能无偿收归国有。既然不能无偿收归国有,那么在现有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有期限限制的前提下,有期限续期在实践中也难以施行,即没有真正、彻底地解决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有期限和住宅所有权无期限之间的矛盾。况且,地上权并无必须设置期间的要求。如果无期限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则可以彻底解决现行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制度所面临的难题;其次,从政治方面看。保障公民利益是国家的基本政治职能,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涉及我国城镇居民的根本利益,应以保障民众利益为价值取向,从有利于住宅所有权的思维出发。既然对住宅用地使用权实行有期限出让,就会产生房地期限矛盾,且土地公有制属于基本国策,不可能让住宅所有权人取得土地所有权。不妨赋予住宅所有权人永久性使用住宅建设用地的权利,既保障了公民的基本人权,又解决了期限冲突困境;最后,从市场逻辑出发。住宅用地有着明显的“两阶段”、“三主体”的特性。土地出让金价格取决于市场供求的结果,与使用年限无关。很多购房者在购房之初认为自己取得的是永久性的土地使用权,并未考虑使用年限的问题。从经济规律的角度看,住宅的使用寿命是有限的,随着使用年限的增加,折旧率越来越高,本应越来越贬值,但现实中房价却一路高企。因此,在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上无论是在法理上还是政治上或者是市场上,均应无期限限制。选择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无期限制度后对其具体内容进行构想。首先,合法取得后永久使用,在后续的使用中无需再缴纳土地出让金。续缴土地出让金,不仅难以确定出让金的具体数额,而且面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拒不缴纳的情形也难以处理;其次,永久使用并不以住宅的存在为要件。以住宅的存在作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存在与否的要件,则相当于完全否认了我国的房地分离制度。况且,在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存续的期限内,住宅不复存在的原因有很多,如因非归责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原因而灭失,使用权人丧失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让人难以接受。最后,永久使用不应要求另付对价,但不意味着使用权人无需承担任何法定义务。依法纳税就是该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尽的义务,并且,这也是建立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无期限制度的重要保障。